【國際關係BB班】港督 Vs 特首 (下)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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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談及港督表面上有無上權力,卻會受到內部制衡,最終殖民政府也確立了三權分立。特首的地位,則屬於另一層次。
「特首」全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具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國國務院總理簽令任命(近年又特別強調是「實則任命權」,即可以override選委會結果)。特首是中國34個省級行政區的行政首長之一,然而在中共的政治體制內,實質上香港也有行政區黨委書記,他才是真正的一把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特首屬於正部級(裡的三級幹部),對上一級是副國級(例如前特首董建華、梁振英的全國政協副主席),再上便是中國體系裡最高級的正國級官員(例如中共中央總書記、全國政協主席)。由於正、副國級官員合稱為「國家領導人」,所以特首與其,只有一步之差。
有別於港督在港接近無限的權力,特首的權力由《基本法》相授,理論上有不少限制。
行政上,與港督一樣,特首有權任命、罷免政府主要官員(《基本法》第48(5)條),並且可以不接納行政會議作出的多數決定(《基本法》第56條);但與港督不同的是,此時特首必須記錄具體理由。
立法上,在特定情況下,特首的確可以解散立法會,例如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在諮詢後依然未能達成共識之時;但如立法會在重選後仍維持原來決定,特首必須辭職,港督則沒有此限制(至於為何這《基本法》賦予的明文規定,忽然變成「奪權」、乃至「違反國安法」,事關國情,自然是另一問題)。
司法上,特首同樣有權赦免或減輕罪犯的刑罰(《基本法》第48(12)條),亦可以參與法官的任免;可是與港督不同的是,特首在任免法官時,要先由獨立委員會推薦。
因此理論上,雖然特首與港督在行政、立法、司法上分享不少共通點,但前者似乎要比後者通過更多關卡,才可以行使其權力。本來這些關卡,文字上是讓香港人作出一定制衡,實質上卻成了中央政府貫徹由上而下意志的工具。至於一切改變,都在第四任特首林鄭月娥任內,發揮得淋漓盡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