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關係BB班】「島」Vs「礁」(下)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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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菲律賓向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提出南海仲裁案,裁決在2016年出爐:仲裁庭否定中國對「九段線」以內水域所主張的「歷史性權利」,並且在判定南海地貌性質時,亦不承認台灣控制的太平島為(完全資格)島嶼。前者令中方反抗,後者則引起台方強烈不滿。那究竟太平島是島還是礁?
首先,我們可以從國際仲裁機構依據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島、礁的定義,看到一些端倪。《公約》第121條定義,島、礁兩者均是「自然形成」和「面環水高潮時露出水面」,但島可以「支持人類居住或者本身經濟生活」,礁則不能。可見兩者區別在於陸地是否有人,並支持其持續居住。
年前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對(台灣實質控制的)太平島的裁決,最能讓我們了解兩者的分別。
仲裁庭按照淡水、植被、土壤農業潛力等因素,判斷太平島擁有一定的「自然能力」。可是仲裁庭並不認為太平島達到了「維持人類居住」的標準,並指出即使附近有捕魚治動,但未有形成在地社群,所以既然沒有在地人口,自然也沒有島自身的經濟活動。這顛覆了大多數人對太平「島」的理解。
但此裁決並非全無辯解的空間,亦引起國際不少學者反對。例如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的王江雨教授認為裁決「相當不公正」,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葛維寶(Paul Gewirtz)亦與仲裁庭持相反意見。而客觀來說,只要有食物、淡水和居住場所三者,理論上便能「維持人類居住」,否則不少國家也不能「自給自足」。而仲裁庭的判決是否正確,大家可自行判斷。
此外,裁決亦有骨牌效應。日本管轄的沖之鳥礁,在此判別標準下,自然也不是「島嶼」(由於沖之鳥礁在海水漲潮時會被海完全淹沒,無法供人居住)。裁決成為未來國際海洋法實踐的先例,卻未必能夠緩解各國爭奪海洋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