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人大釋法「臨立會」,除了空窗期,還有...... (Patreon)
Content
林鄭月娥宣佈因為「疫情嚴峻」,以緊急法延遲立法會選舉長達一年,然後提請人大釋法,決定對一年空窗期如何處理。這類操作,早已超出一般人對普通法的訓練;但反正是超出了,恐怕更不可能以普通法的期望,以為人大釋法,只會演繹何謂空窗期。
正如早前講述,2020年原訂進行的立法會選舉,恐怕是最後一次有(相對)清晰的公開機制,去進行的香港選舉。無論怎樣搬龍門、DQ,無論理據多麼牽強,畢竟也有現法律限制,因此不同陣營的朋友全力以赴,也是當作「最後一次」處理。但人大釋法後,大概連整個大龍門也會一併搬掉。
究竟釋法內容,可以包括哪些?
以下純粹代入人大思維,易地而處,可以一併處理的可能內容,如有雷同,實屬不幸:
1. 由於事先張揚否決財政預算案,已成為官方「DQ」理由,但基本法明明容許否決預算,這「漏洞」自然要填補。人大可就行政立法關係詳細補充,例如說明立法機關否決財政預算的前提,是不能令行政機關「依法」運作受到不負責任的影響,至於甚麼是「不負責任的影響」,自然要符合中國式法律的原則。
2. 由於中國單一政體奉行三權合作,這次也可以一併明確化香港的「三權合作制」,例如定義立法會的角色,就是負責「依法」通過行政機關提出的議案,甚至一般需於提交一年內「依法」通過。現在議員不能提私人草案,其實已經廢了大半武功;假如明確規定他們只能「依法」修改政府草案、基本上不能否決、甚至必須如期「依法」通過、否則「違法」,這才是中式「三權合作」的真諦。
3. 立法會候選人的DQ基準,自然要進一步細化,除了要符合國安法,這次的泛民初選,也可能是最後一次。雖然這次政府說了很多次初選「可能犯國安法」,但其邏輯之牽強,連藍營律師也搖頭,然而人大釋法就可以解決一切,例如明確規定日後1000人以上的投票、意見調查,都需要「依法」向政府申請permit,否則就是「非法投票」,屬於國安法定義「操控選舉」的一種。這除了可以杜絕泛民初選,也可以一併「依法」規管大小團體的大小投票,把一切「組織」消滅於萌芽狀態。
4. 至於立法會會期這個釋法原意,也可以直接賦予特區政府「依法」彈性處理,日後遇上任何緊急情況,都可以「依法」調節會期、甚至「依法」取消現行議會、「依法」任命臨時立法會。
5. 而關於大灣區選民問題,雖然基本法說明香港選民要通常居住於本港,但人大可以釋法說在「一國」框架之下,「依法」居住於本港、不等同排拒居於國家的港人,香港公民「依法」居住在中國內地的,也符合「通常居住於一國」這規定;然而居住在海外的香港人,則不符合。由於香港居民的概念可以「依法」延伸至內地,在內地「依法」投票自然也是應有之義,反而在海外投票就不行。
6. 由於中港融合是國策,內地居民享有香港投票權應被「依法」鼓勵,或能出現short-cut申請;與此同時,BNO持有人一類香港公民,則可以被人大「依法」列明不符合投票資格。為顯示誰為盡責任公民,以及讓香港居民「依法」共享新歸化港人的權益,個人信用評級系統自然不應存在邊界,在香港「依法」推行指日可待。
假如以上內容被大部分/部分「依法」執行,通過這次釋法,不但可以從此徹底令立法會人大化,還可以進一步加速「全面管治」。例如以明言的三權合作整頓香港司法機關,以同一基準「依法」處理選委會選舉、特首選舉、從而徹底「依法」解決普選問題,鋪墊把香港居民定義「依法」擴大(到內地)縮小(來排拒BNO),加速融合和「依法」推動信用評級的數碼化個人管理等。
究竟可以做多少,此刻我們自然不知道。但過去一年經驗告訴我們:永遠不要少看總加速師「依法」攬炒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