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國安法第一案,與第二案的邏輯推論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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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通過後,上門拉人的第一案,在差不多一個月後出現。有了第一案,自然就有第二案,而第一案通常就是為第二、第三案鋪墊。從警方公開的資訊,有了這個「案例」(雖然未知能否成立),往後的邏輯推論,可以是萬能key。
這次四名前「學生動源」成員被控違反國安法第20條、21條,全文如下: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 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至於具體他們做了甚麼,根據警方資訊:「有團伙網上宣告成立主張港獨組織,綱領包括建立香港共和國、不設底線鬥爭,宣言亦有煽動他人加入。」媒體報導,這組織在港外運作,成員也是前「學生動源」,但都身處海外。
值得思考的邏輯如下:
1. 究竟海外活動和被捕人士有何關係?假如這「港獨組織」表面上在海外運作,成員都在海外,但其實是由他們的香港「團伙」完全操控,例如是本地成員以VPN「扮」在海外發佈資訊、其實是自己分身,那是一個可能。假如是海外「前」成員完全獨立自主地在海外運作,他們已經拆夥的「前隊友」在香港只是CD-rom,那是另一可能。海外朋友和香港朋友依然保持聯絡,有溝通,但後者不涉及前者的具體行動,那是另一可能。根據現在資訊,即使是後兩者,也可能已經足以被拘捕調查(調查網上對話),也就是說任何海外違反國安法的行為,他們聯絡的同路人、前隊友,在香港都會有同一風險。
2. 「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本來在普通法,門檻很高。就像可能有分離主義傾向的標語,連建制派律師也說,只要不涉及「行動」,就不會觸及國安法。而現在根據警方演繹,網上出一個post,已經是「行動」,因為是成立了虛擬「組織」,宣告將會「策劃」一些活動,雖然未做、也不知道有沒有人照做,但都是犯罪。
3. 「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本來在普通法,門檻也很高。但現在根據警方演繹,同樣是一個post,也等同於「煽動」。無限擴大,大概在網上給一個「like」,也是以「其他財物」資助;網上給一個「share」,也可以是「協助」。
4. 「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本來相對清晰,但在隨意執法下,可以變得很模糊。根據警方資訊,假如有人宣告要成立「香港共和國」,那自然很難說不代表要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雖然學術上也不完全等同,不過那超出警方知識範疇)。但重點是「旨在」。被捕人士可以沒有要香港獨立的意思,但只要被研判「旨在」有這動機,例如政府口中的「光時」,就足夠。
根據這些演繹,第二案可以是誰?隨便舉一些例子:
1. 羅冠聰離開香港後,高調游說各國制裁香港、會見各國領袖,包括美國國務卿龐貝奧,根據國安法,警方可以控告他違反第29條「勾結外國勢力」(龐貝奧自然亦同樣犯法)。他從前是香港眾志領袖,雖然組織已宣佈解散,但正如「學生動源」也已宣佈解散,警方依然可以理解羅與其他前香港眾志成員依然是一個「團伙」。他的前黨友、初選和他處於同一陣營的戰友,都在此列。
2. 台灣民進黨對「一中原則」的理解,被北京指為支持台獨,也就是台灣現政府執政黨、相關人員,都可以控告國安法第20、21條,因為他們的任何活動,都可以說「旨在」如此。在網上點讚、身在香港的台灣粉絲,也是「資助」,同樣可以被捕。
3. 法輪功的《大紀元時報》、網絡KOL依然不時出現「天滅中共」,警方可以通過國安法第22、23條控告「顛覆國家政權」:假如一個post已經是「行動」,他們自然也是「行動」。接受其訪問的人,也可以說是「協助」、「資助」上述行為,風險雷同。
4. 任何人家中收藏「違禁品」、「禁書」,只要變成「行為」,就是違反國安法。例如家中訪客看見、借閱,也可以算是一個行為(「參與實施」)。各行各業、不同地方的自我審查,肯定變本加厲。
所以其實全香港人,包括藍絲,根據上述「邏輯」,風險都是一樣,自然更需要一切如常生活。至於欲知後事如何,已不用看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