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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日都講過,呢個年代「道歉啟事」已經係恐龍時期產物,而解僱啟示,就更加係罕有之中嘅罕有,就算係我嘅年代報紙通常出現嘅係自己刊登嘅「離職啟事」,好似呢啲仲要係2011年俾公司炒完仲要登報紙聲明嘅,真係犯咗幾大嘅錯誤先會咁?!


Comments

Anonymous

其實主要是怕被解僱者繼續用自己公司名字來找生意或行騙……

Anonymous

同意樓上,同時都係一項法律程序⋯

Anonymous

記憶中好多公司的管理層,銷售部門和採購部門職員一旦離職。公司都會在幾份報紙上公告。以示同該人員再無關係。

Anonymous

同意樓上說法。 事例: 朋友公司嘅 已離職員工,離職後立即開新公司。 以舊公司名義 與舊客戶 做買賣,收益歸該員工的新公司。 客戶立即向朋友查詢,導出事端。

Anonymous

還有點文采,不似年青秘書或英文人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