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緣家書大長篇】 二十三條之後的十個可能(二):看不到完美句號的好處,只是因為你太悲觀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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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像《港區國安法》這類口袋法,以往起碼寫出來的條文,都會提供一些 escape clauses 去保留迴旋空間,方便需要時搬龍門。在《基本法》二十三條昔日的草案,有一個豁免類別,例如學術研究、新聞報道、法律專業等,都不會被追究;我就曾多次聽有關中國大陸官員言之鑿鑿的說「學術無疆界」,as long as 你不去公開宣傳,這也一直是北大一些自由派教授生存至今的保命符。但現在的二十三條,居然連一句這樣的頭盔都沒有,也就是說就算是一篇學術論文,研究大躍進的大饑荒,就算只有幾個人看過,已經是「洩露國家機密」(記得曾經訪問過牛津大學的徐澤榮師兄,就是因為研究五十年代中共在東南亞的長波電台和韓戰,就被判「洩露國家機密」和「間諜」罪成)。難怪「新香港」大專院校的社會科學院要關門大吉:還有甚麼是可以研究的?例如在國際關係學界,如果研究出「不是」東升西降這個結論,是否就是要拉要鎖?
7. 至於外國制裁中國、「新香港」的新聞,以往大家理解這本身存在新聞價值,就算官方立場需要反駁,也無損大家應該知道這些新聞這個客觀事實。然而根據二十三條,網媒報道這些新聞,只要被有關當局研判為「動機不正確」,同樣可以被捕。換句話說,美國制裁香港官員的新聞,如果是《文匯報》、《大公報》報導就沒有問題,但如果是《自由亞洲》或海外港人媒體報導,就可以所謂「外國代理人」、「煽惑」等入罪。為甚麼在中國大陸很多新聞根本看不見,現在大家終於明白。
8. 二十三條又夾帶了其他與草案根本無關的內容,例如提出由現在可以拘捕後不經審訊拘留的48小時(兩日),大幅度提升到十四日,並以英國法律容許未經審訊落charge 最高拘留十四日為「參考」。然而,一如既往,這是非常嚴重的誤導:英國警方其實只可以拘留24小時,然後就要決定是否落 charge 或釋放;頂多涉及「嚴重犯罪」,可以向法庭申請加至 36-96小時,這已經是極限,而且不常見。十四日只是指被「恐怖主義法」拘捕的人,通常都是非本國人,擔心釋放後會立刻潛逃或策動案件,所以屬於本國公民 check and balance 之外的特例。但「新香港」現在把世界各國的特例,例如檢控後不得保釋、未審判就長期還押幾年之類,變成「正常狀態」,自然甚麼都可以「自圓其說」。這幾年警察失去一切制衡,拘捕人隨意而為,48小時還是在拘留室內問話,半個月其實就等同坐監兩週。這是赤裸裸的恐嚇。
9. 那究竟有沒有甚麼「罪行」是目前的法例、包括《港區國安法》在內不能定,要等至二十三條才能定?理論上可以說甚麼都是,也可以說甚麼都不是。因為就是目前沒有「洩露國家機密罪」、「間諜罪」等等,也早就可以隨便用「勾結外國勢力」、「發表煽動文字」之類「入罪」。李市長對二十三條有不少畫龍點睛的形容詞,其中一個是「動機論」,也就是如果官方研判你動機不純,就算你甚麼都沒有做,已經是「隱性叛國」的「軟抵抗」,相反怎樣都沒有事。這個說法,很誠實。不過正因如此,香港人早已見怪不怪,也就不會有人因為二十三條被恐嚇到,反正一件污兩件穢。
10. 二十三條通過之後,肯定會出現新的案例,去論證這條法律的必須性,相信每一個小項,都會試用一次。其實整條法律的一大目的,就是合理化目前在經濟危機之時的天價國安開支,合理化公安團隊繼續擴權,所以無論社會發生甚麼事、沒有發生甚麼事,樹立案例都是「必須」的。二十三條這些條文的大方向,不可能不是北京直接收益,「新香港」極左官僚就算有夾帶私貨,也只可能是枝節,反映北京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包括聯繫匯率的重要性,都已經一概無視。當連國企也懂得轉移陣地到免簽的新加坡,二十三條當然會是「新香港」的「完滿句號」,這方面,李市長也是很誠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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