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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動員」鍾翰林被《港區國安法》拘捕、服刑3年7個月之後,已獲釋近半年,昨日宣佈到英國尋求政治庇護。從他透露的資訊,看得令人非常痛心。入面有五點非常重要的訊息,充份反映「新香港」的「法治」,已經變質到甚麼模樣,大家無論在牆內牆外,都必須注意:

1. 他出獄之後,要受懲教署「監管令」一年,這是根據以下法律:「被判處監禁3個月或以上,獲釋時未滿25歲,而開始服刑時未滿21歲,該在囚人士必須於獲釋後接受為期1年的法定監管。」 未成年囚犯需要遵守「監管令」的原意,是懲教署希望他們儘快適應社會,對就業、就學方面不會有銜接問題,這樣才會減少再犯罪的風險。

然而鍾翰林的「監管令」內容,卻完全傳遞了相反的訊息。要求他要遵守的內容,居然是不能發表公開言論一類,這已經是變相繼續軟禁。更荒謬的是他有暑期工的工作,居然是違反了「監管令」,因為一切工作都需要懲教署批准。政策本來是為了協助釋囚融入工作環境,現在卻變成了強迫釋囚只能依靠懲教署,和正常社會的距離只會越來越遠,其心可誅。

2. 他以《國安法》罪成,刑滿獲釋後,國安人員「老是常出現」,這種「約談」模式昔日香港從不會有,現在已經變成常態,那本身已經是一件不能接受的事。然後,國安人員居然「要求我提供他人的資料,並以此證明我已經改過自新,樂意投誠」(根據鍾翰林Facebook分享)。

這裏反向的邏輯非常嚴重,就是不提供的話,就是「不肯改過自新」。然而鍾翰林已經完全服刑期滿,甚至不是因為獲得假釋而出獄,法理上,已經是100%的自由人。這和香港公民享有的言論自由、有權保持緘默的無罪假定,完全相違背。那究竟有多少人在這樣的前提下,被逼提供了「其他人」的資訊?須知支聯會幹事們拒絕提交資料,本身又是一條罪。

3. 鍾翰林感到精神受創,要看心理醫生,原因之一是他不可以找律師或其他人,協助處理他要獨自面對的國安人員。原因,原來是根據《國安法》第63條。這條條文的原意,本來是保護被調查對象的私隱,規定執法人員、調查人員、律師等,都不能對外透露案情;但同時又有這樣一句:「配合辦案的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應當對案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正是這一句,令任何被國安接觸過的人、約談過的人,都不可以透露任何內容。大家心水清會發現,「新香港」有不少事情都是被國安約談後改變,例如遊行申請人臨時被逼取消活動之類,而又不能公開說。現在,居然還要延伸到連找朋友討論、分享有關情況,也會「違法」。可以想像入面隱藏了多少不能見光的事情?

4. 和周庭一樣,鍾翰林被安排到中國大陸「旅遊」,有理由相信行程會大同小異,包括需要簽悔過書、拍片歌頌中國偉大之類。但周庭定義上依然是被《國安法》拘捕、而未被監控的人,「有案在身」,這是她申請取回護照的「條件」。鍾翰林卻已經是自由人,「新香港」政府部門又有甚麼理由要求他到中國大陸?根據怎樣的法理依據?完全沒有。

5. 最可怕的是終身軟禁的可能性。鍾翰林刑滿出獄,要守一年「監管令」,理應在「監管令」滿之後,不用再遵守任何「監管令」的嚴苛條件。但可以想像的是,那些條件:「(一)禁止發佈任何我被定罪罪行相關內容的發佈物,包括公開發言和訪問、(二)禁止發佈任何「客觀而合理地被視作危害國家安全」的發佈物,以及(三)禁止公開發言」,完全可以用另一個形式繼續出現。

根據《港區國安法》,可以隨便拘捕一個人,然後可以不予保釋,也可以提出這類條件作為保釋條件;至於是否國安拘捕每一個人都要公告天下?自然不需要;其實就算是一般案件,也有很多拘捕了而不為人知的案例。如前述,由於鍾翰林如果不和國安合作,已經足以構成被拘捕的「罪名」,這制度其實是讓人只有兩個選擇:終生成為國安的棋子,或離開。

文明國家有可能有這樣的「執法」方式嗎?

▶️ 吳宗鑾大律師:拒絕保釋、變相追溯、沒收資產...... 國安法是怎樣的法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JpR_G0ej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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