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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及外婆二叔張明煒的兩位夫人,本身也是親姊妹,令人想到種種實際問題,例如法律。那麼這家人在民國年代中國大陸、乃至後來台灣的法律身份,究竟如何?

長輩回憶,當時張家在台灣的戶籍記載,「大媽」的身份是正式有法律效力的「妻子」,而「細媽」卻被註冊為「家眷」,自然也就是比正妻低一等。但什麼是「家眷」,指的大概是她作為大夫人的妹妹,而不是作為張明煒的妾氏。換句話說,她和丈夫之間,相信大概沒有法律關係。

這一點,必須要追溯到近代中國婚姻概念的演變。

根據《大清律例》,納妾自然是合法的,民國初年依然如是。直到蔣介石掌權後的三十年代,中華民國修改憲法,他在基督徒妻子宋美齡的強烈要求下,才逐漸訂明「一夫一妻制」,這法律也繼承到台灣至今。

問題是如果那位身為丈夫妾氏、「二奶」的存在,得到元配「大婆」的同意,一方面元配不提告(台灣有「通姦罪」,本來是刑事、現在也是民事),另一方面妾氏又沒有法律註冊、不構成重婚罪,作為既定事實,其實卻可以「依法」存在。不少台灣名人例如有三房太太的王永慶等,都是這樣公然在社會活動。

至於在英屬香港,容許一夫多妻的法律維持得更久,直到六七暴動之後的1971年,港英政府才正式通過《婚姻制度改革條例》,廢除一夫多妻制。換句話說,之前在香港依然是可以合法納妾的,例如何鴻燊先生眾所週知的有四位夫人,但只有頭兩位是正式法律註冊的,因為那是在1971年之前;另外兩位之後才獲得「名份」,但相信還是沒有正式的法律身份,只是長房、二房不會提控罷了。

為了「杜絕漏洞」,年前一位香港選舉奇人常客林依麗女士,就以「打擊包二奶」為政綱,每次在選舉論壇都不斷提及何鴻燊的「四太」,不過這其實是法律解決不了的問題,「討論」到了最後,自然也不了了之。

在我家長輩當中,除了張明煒的兩位夫人,另一個一夫多於一妻的例子是祖父的弟弟,我的叔公。原因早前也談過:他在鄉下有一位元配,來到香港後,兩地溝通長期隔絕,就娶了另一位太太,由於兩地法律不通,也不構成任何法律問題。直到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大陸的元配來香港探親,兩人才尷尬相遇。而類似的故事,在分割兩岸的家庭當中更多。

▶️ 香港史學會柴宇瀚博士:「第三勢力」運動軍事篇:塞班島、蒲台島的反攻大陸計劃(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0qv9b6w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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