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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幾何時,北美洲的主人是印第安人,他們的土地怎樣被美國、加拿大政府逐步蠶食,確是悲壯的歷史。不過這並非純粹的歷史:到了今天,印第安人的土地,依然是美國境內的「nation」,這種「國中國」的政體很有特色,對其他「一國兩制」政體也有所啟示。例如美國亞利桑那大學社會學教授Stephen Cornell、哈佛大學國際政治經濟學教授Joseph P. Kalt曾專門合著論文剖析,就值得參考。

所謂「美洲原住民」,泛指16世紀歐洲殖民者到達美洲大陸之前就已居住的人,在北美大陸以印第安人為主。據統計,目前美國本土共有470萬原住民,佔美國人口1.5%,其中大部分為印第安人,屬於564個「聯邦認可部落」(federally-recognized tribes),散佈於超過300個「印第安保留地」(Indian reservations)和超過兩百個「阿拉斯加原住民村落」(Alaska Native Villages)中。這些印第安人保留地土地面積合計約7千萬英畝,接近美國國土面積的3%,主要位於美國本土西部。

自美國建國伊始,來自歐洲的白人與印第安原住民之間的關係,一直亟待釐清。根據 Cornell 和 Kalt 的論述,印第安部落的「主權」淵源,可追溯至兩方面:

第一,美國《聯邦憲法》寫明,「國會擁有管理對外貿易、州際貿易和與印第安部落貿易的權利」,這條款既是聯邦政府於1824年設立「印第安事務局」全權處理印第安原住民問題的法律依據,亦是印第安部落在美國憲制擁有自己地位之法律基礎。重要的是條款中,「印第安部落」與美國的「州」處於平等地位。

第二,在18-19世紀,聯邦政府與印第安原住民部落進行交往時,雙方就土地、財產所有權的安排,皆通過(通常由國家之間簽訂的)「條約」(treaty)確立,而這些條約(迄今共374條)成為美國法院日後判決印第安事務糾紛的法律依據。儘管早期不少條約的訂立,都是在聯邦政府武力威脅下進行,但它們在司法實踐層面,卻也鞏固了印第安部落作為「nation」 的憲制地位。

美國政府在建國後的三個世紀,對印第安部落的政策經歷了不同階段。建國初期,聯邦政府與印第安部落訂立了各項通商條約,強制剝奪了印第安部落對其所在土地的所有權,視印第安原住民為聯邦政府領土上的「居住者」,而非土地所有者。19世紀早期,美國發起西進運動,西部大量散居的印第安人被聯邦政府驅逐,其土地則被來自東部的白人定居者佔領。在這一時期,印第安原住民被迫強制遷徙,其固有的部落身份認同、和部落與聯邦政府之間的獨立性,都受到嚴重打擊。

到了19世紀後期至20世紀中期,美國政府對印第安原住民採取同化政策,試圖將他們從聚居地轉移至美國各大城市,使其融入以白人為主的「現代社會」、拋棄傳統生活方式。然而,同化與早期的驅逐政策一樣,都被視為不尊重印第安原住民文化傳統和身份認同的行為,效果不佳,印第安原住民與美國政府之間,仍然存在深刻矛盾,並隨著政治正確原則的確立,越來越得到自由派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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