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Artists Posts Import Register

Content

隨著大批香港人離開,又未能即時獲得外國護照,如何續領特區護照維持國際旅行身份,就成為現實議題。不少人因為種種原因,合理擔心要是續領特區護照要進入海外中國大使館,不知道內進會否有風險,或會否因為自己在黑名單上而自投羅網。究竟在國際關係角度,答案可以如何理解?

這是很複雜的國際法問題,雖然有相對清晰的答案,但也有特例,特別是中國有自己一套自己理解的「宇宙國際法」,更要思考不同持份者的可能操作。

1. 根據《日內瓦條約》,各國駐派其他國家的大使館、領事館並非自己的「領土」,也沒有「治外法權」。符合國際法的說法應該是:派駐國給予各國大使館「外交豁免」,例如本國人員在沒有大使館派駐國的同意下,不進入大使館範圍內,也不能開拆「外交郵袋」。但大使館依然屬於所在國的主權,所在國的法律也依然有效,只是不會走進去大使館內執法而已。

2. 但大使館內部的權力不是無限的。《日內瓦條約》規定,各國大使館不能進行不符合外交定義的活動,而外交官自然不具備「執行本國法律」、「拘留」等權力。如果外交官被所在國指控違反條約容許的行為,可以被驅逐出境,甚至整個大使館/領事館都可以因此被關閉。特朗普關閉中國駐Houston領事館正是以此為據。

3. 如果中國駐外大使館在香港人續領特區護照時,將他根據《港區國安法》拘留,這是不符合所在國法律的非法行為。例外情況是中國和所在國簽有《引渡條例》,可以要求所在國執法人員入內拘留此人;又或發現此人是國際恐怖份子,無論有沒有條約,都可以向所在國政府通報,要求入內拘留此人。否則,就是非法扣留。

4. 根據《日內瓦條約》,假如有人在中國大使館被非法扣留,所在國政府一般而言,確實不會立刻進入大使館範圍內營救。但被拘留者也幾乎不可能離開大使館:只要一踏出範圍,當地執法人員就可以行動。曾經有國家嘗試將人質放進外交郵袋,但被掙扎發現,此後這類灰色空間基本上已不可能。所以如果真的出現極端情況,後續就會變成「人質外交」的討價還價。

5. 假如大使館堅拒放人,所在國就可以研判這個館子已經明顯從事了不符外交的行為,可以驅逐大使、要求閉館,從而用這個方式來救人。到了最後關頭,也不是不可以直接進入,當然那會有複雜的國際法後果,通常會在要求封館、而外交官卻拒絕離開這種接近不可能的狀況出現時,才會使用。

所以根據上述各點,香港人進入中國海外大使館續領特區護照,特別是這個國家和中國沒有《引渡條例》的話,一般情況下,不應有大風險;萬一出現極端情況被扣留,則接近不可能被「送中」。但假如是特別知名的異見人士,或有特別進取的中國戰狼外交官坐鎮,刻意要搞「人質外交」製造衝突,卻又不能絕對排除這樣的可能性。

最保險的方法是如果必須內進,事先寫下個人聲明,說清楚入內只是為辦理單一事情,以免被扣留後被逼拍下「自願認罪要求回國自首」影片,同時授權友人在若干時間後不見人出來就報警。一般外交官大多不會沒事找事、自找麻煩,除非有最高峰的直線要求,則當別論。根據國際法,大概就是這些可能性,至於中國的獨特國情會否在未來突破上述框架,就是另一回事了。

▶️ 孫中山「倫敦蒙難記」現代版:曼城中國領事館綁架香港示威者到領館內毆打,如何顛覆國際規範?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SgnLcFn4tE

Files

Comments

No comments found for this 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