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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以國際法處理《中英聯合聲明》違約,學術上,剩下來還有一個方案,就是訴諸國際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

這是聯合國框架外、可以接受單方面提控、但無約束力的法院,也就是年前審判南海主權問題、判決菲律賓勝訴、令中國暴跳如雷稱之為「A貨法院」的那個PCA。根據南海案例,中國不會派員到PCA作供,自然也不會理會任何裁決。

但這方向推演下去,蝴蝶效應下,卻可能另有乾坤。

英國的自我定位,正是針對《中英聯合聲明》的話語權推展,BNO平權也好、強調「道義責任」也好,都暗示只要再走一步,就是提控中方違約,技術上就是控告「中國在香港現在的管治方式違法了《中英聯合聲明》」。本來英國前外相藍韜文已明言,要是香港自行內部立法23條,屬「可接受」;只是北京直接插入國安法,實在「斷正」,不可能不直接衝擊香港整個普通法制度和信任,令英國就算沒有意欲真做,也騎虎難下。

至於歐盟雖然一貫保守,但也刻意就中方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這角度發聲。歐洲議會通過了一份草案,建議通過國際法庭(ICJ、還不是PCA)判決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還有香港特區政府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儘量利用國際法框架,例如呼籲聯合國委任特使監察香港情況。一來國際法從來是歐盟的強項,二來英國雖然已脫歐,但依然和歐洲大陸的法律有一定聯繫,歐盟勉強依然可以說有一定角色。然而歐洲議會並無實質權力,到了最後,用ICJ的門檻依然很高,還是PCA相對可望可即。

重點是,假如PCA判決中國真的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又如何?

第一,由於這份「Declaration」沒有前文後理、前因後果、各說各話,假如判斷沒有了這份聲明的有效存在,邏輯是,也只能繼續各說各話,不能「還完」香港送到聯合國託管:中國會繼續堅持香港反正自古以來是中國不可分割一部份,自然要繼續管治下去。假如這發生在150年前,英國甚至可以開戰回應,但現在今非昔比,頂多會要求形式上的索償。當然,中國不會理會,只會「予以強烈譴責和堅決反對」。然而,英國、歐盟、美國真正感興趣的後續,正是一旦中國被判違約,英國提出索償,除了令其國際公信力大降,也製造了信譽危機;假如各國要單方面檢討和中國簽訂的其他合約,這不失為一個切入點。

第二,PCA不同ICJ,也接受團體、私人解決爭議的提請。例如練乙錚博士曾提議港人眾籌,到PCA「制裁警暴」,雖然缺乏實質意義,但假如PCA判決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即使英國官方不希望過份挑釁中國,那時部份英國上下議院議員、或一些香港團體私人提吿,其他和中國在港管治模式有關事宜,足以逐一質疑香港不同制度的公信力。

第三,PCA的判決雖然沒有約束力,卻可以因應判決,對國際法的內容提出建議,之後往往成為國際習慣法的重要參考。例如在南海爭議,PCA的判決就對甚麼才是「島」、甚麼是「礁」一類定義,提出了清晰建議,說海峽兩岸一直稱呼的「太平島」其實是「礁」,就令人記憶猶新。

根據同一邏輯,PCA也可以在判決《中英聯合聲明》失效後,就如何「補救」提出建議。到了那一步,就會是國際法戰場的完美風暴。北京對英國提出BNO平權十分緊張,其實也是測試風向,間接警告英國不要走到PCA這一步。

▶️ 假如中英聯合聲明被任何一國違反,國際法能處理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qiAMEg41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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