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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及《中英聯合聲明》的後續監督問題,這裏涉及《中英聯合聲明》的「複合性質」:這份「Declaration」,涵蓋了兩大非常不同的內容,在古今中外,很難找到另一個例子(除了《中葡聯合聲明》)。

《聲明》的第一個目的,就是處理香港在1997年7月1日的主權移交,這和大多數同類協議大同小異,例如美國把巴拿馬運河區移交給巴拿馬政府、把琉球群島移交給日本政府等。

但《聲明》同時有第二項內容,就是說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後的50年,以哪一種方式被中國政府管治。這可是一個橫跨50年時空的承諾,卻沒有任何確保機制。正常邏輯是,假如中英雙方都同意1997年7月1日後,香港必須要那種方式管治,有所偏離即是違約,理應需要一個雙方都認同是否合乎聲明大方針的機制,否則只會各說各話。而現在正是如此:中方強調英國沒有角色,但如果真的如此,英方簽署時提出的一切,都變得沒有意義。

相反在奧蘭群島的案例,芬蘭政府是否落實其高度自治,由於芬蘭政府本身就是利益攸關方,假如只是自說自話說「已經充分履行」,是沒有公信力的。所以奧蘭的自治,就是由有份簽約的各國、和主理奧蘭問題的國際聯盟(及後來的聯合國)負責把關。

由於《中英聯合聲明》沒有這樣的機制,而中國又把香港未來管治方針那個聲明內的第3點排除英國在外,再加上使用的字眼,一律是方便「搬龍門」的中式法律詞彙(例如「依法」)。結果無論香港怎樣變型、怎樣走樣,中方自然單方面永遠得出「聯合聲明有效落實」的官方結論。

至於聯合國的角色,如前述,在《中英聯合聲明》純粹是被「備案」(不像國聯在奧蘭群島的角色);而香港在1972年被剔除那份非自治名單,除了是按剛加入聯合國的中國要求,也是英國同意、聯合國也沒有反對的。

值得注意的是,聯合國卻曾經反對了其他這類剔除行為。例如葡萄牙早年說它的殖民地都成為「海外省」,屬於「本土」一部分,應該全部剔除於非自治名單之外,就不被聯合國信服,也沒有被執行。然而,這一點依然是重要的,因為埋下了聯合國大會未來(理論上)發言的伏筆,這涉及複雜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細節。

▶️ 全方位讀通香港「回歸悲劇」頭號罪人:「英國親中國師」柯利達爵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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