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Artists Posts Import Register

Content

雖然「新香港」「法治」早就蕩然無存,但黎智英「欺詐科學園案」的判決,還是必須認真注意。因為在普通法外衣下,這個「案例」,可能是比《港區國安法》、繞過《國際人權公約》活化「煽動憎恨」一類《公安條例》古法、以「共同現場」作為「暴動罪」新定義等中國式「依法」判決,影響更深遠。

正如昨天談過,黎智英這一「案」的本質,不過是違反正式租約用途,在正常社會和「舊香港」,頂多不過警告了事,要罰款頂多也是幾百元,屬於衝紅燈罰款那層次。而有類似行為的人,即在自己公司掛帶其他業務、或以自己員工協助其他有關業務,根本是生活日常,人數動輒數十萬人,更不用說那些劏房、僭建,甚或TVB在科學園用地經營旗下其他業務,有如恆河沙數。

現在,黎智英這類生活日常、罰款500的責任,卻成為刑事罪名的「欺詐罪」,控方假定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因此省掉每月租金大概萬多元(其實他已經有付款予大業主),再乘以二十多年,作為「以傳媒掩飾的詐騙行為」,再假定科學園可以因此申請補地價,從而得出黎智英「詐騙」了「過億港元」這結論。這樣的立論,和古代屈打盲人偷看國家機密文件,本質上已經毫無分別。

魔鬼在細節。如果本案是國安法指定法官,擺明是針對黎智英「違反國家安全」,反而可以「解釋」,一般人也可能覺得事不關己。但現在那位陳姓法官,卻不斷強調這是「普通商業罪行」,「不是政治審判」,那卻是明明白白說出:以後對同類案件的判刑,要以本案為案例,不再是罰款500,而要是監禁五年九個月,比串謀殺人還要嚴重。這樣一來,日後以大大小小的「欺詐」名義拘捕政治犯,甚至比《國安法》更方便快捷(「欺詐」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後患無窮。

另一個先例的恐怖,在於法庭對黎智英的員工同樣施以重罰,那位員工甚至被法官大義凜然說成是「助紂為虐」,而他做了甚麼?不過是處理了黎智英私人公司交租給《蘋果日報》大樓這張單據,就要坐牢差不多兩年。而黎智英的CFO大概在這種嚴刑峻法拷問下,選擇轉為污點證人。又有哪個員工想到這樣的日常工作,會變成「助紂為虐」?用這樣的先例,日後隨便拘捕一個目標人物「欺詐」,判刑以五年九個月起跳,然後隨便把他附近的人抓幾個,自然想要怎樣的證供,就有怎樣的證供。

於是,香港各界只會得出一個結論:其實全港市民都在「犯法」,只要成為目標,就必死無疑。結果,面對權貴的指示,無論多荒謬,也只能全力配合去自保。但諷刺的是,其實這樣的過程,又會令自己犯上更多真正的違法行為,變成了更難逃離的共犯和人質,惡性循環,週而復始。而中國大陸的社會結構,正是這樣的。

「新香港」全速一國化,這位陳姓法官,值得歷史留名。

▶️ 延伸視頻:陳文敏教授:人大再釋法,在情在理在法,真的有理據嗎?(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eJg389ppB4

Files

Comments

No comments found for this 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