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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朋友被法庭判決無罪,然後律政司幾乎是即時決定上訴,於是剛被判無罪的他,又立刻再被捕,護照又被沒收,然後所有程序,又要再來一次。

這自然不是個別例子。在過去幾年,這樣的程序屢見不鮮。當然,律政司從來是有權「依法」作出這類決定,但以往的慣例,要是決定上訴,起碼需要研究法庭的判詞內容,發現有明顯漏洞被審判期間忽略,或現發現了新證據,才可以提出上訴,否則不可能有合理理由,認為新判決會有合理理由入罪。

而這些研判,需要認真閱讀判決、尋找有沒有新證據、再經過一籃子因素分析,不可能是即時決定。即時決定上訴,其實就是明明白白的說,完全沒有理會法庭的判決,總之不合我們心意,就要推倒重來。而且要立刻決定,也是避免對方離開香港,這已經是徹頭徹尾的「三權合作」,遠離法治。

在舊香港,律政司的檢控能否成功入罪,由於有三權分立,往往反映這人是否稱職。要是司法獨立,而檢控入罪率太低,自然代表律政司的水平有問題,未能為「有合理入罪理由」做好把關,既是浪費公帑,也是影響一般人對整個管治的信心。但在「新香港」,一來律政司不會再有這樣的「壓力」,二來對法庭是否出現「正確」判決,不再視乎法律理據,而會依靠體制外施壓,遊戲規則改變,同樣的程序,效果就全不一樣。

結果作為當事人,就要面對比直接入獄更痛苦的煎熬。

以香港的普通法程序,一宗案件動輒要審幾年(中國大陸法庭是走過場,反而「直接」),對被告是極大困擾,已經很難正常工作,再加上在香港打官司的律師費是天價,現在又要再來一次,金錢、精神、時間,都是無限燃燒。當「新香港」行三權合作制,入罪率越來越高,無罪也要被不斷上訴,當事人究竟應該及早認罪,還是繼續打官司下去?To be or not to be,都是荒謬的兩難。要打下去,最終結果很可能還是一樣,浪費的金錢、時間,可能更多;但要是一了百了認罪,明明自己無罪,法庭本來也判無罪,卻實在不甘心。

不過相信慢慢下來,這樣的兩難也會不存在。一般人會得到訊號,不要相信法庭,自然也不會再浪費金錢打官司,再加上官派律師逐漸成為主流,也就不會再有幻想。無論政府說什麼,反正就是認罪,從來是中國、北韓一類法庭的傳統。就像《蘋果日報》高層集體承認「勾結外國勢力」,荒謬無比,但難道能期望「新香港」法庭作出公正審判?不認罪,只會連累更多身旁的朋友、同事被捕,去指證自己,結果還是一樣,過程更痛苦。

長痛不如短痛,學會享受強姦。這正是「新香港精神」。一個正常的地方被糟蹋成這樣,予欲無言。

⏺ 延伸視頻:陳文敏教授:人大再釋法,在情在理在法,真的有理據嗎?(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eJg389pp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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