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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今天,我們經常假定「香港」和「香港的國際港口」兩者之間,幾乎等同,與管治香港的宗主國關係,也自然一樣。但這是必然的嗎?

「港口」其實並無嚴格劃一的學術定義,通常被理解為「通過串連水路連接到海、大洋或河流」的地理「實體」,以及用於特定需要、和特定負載類型的「基礎建設和技術設施」。[1] 港口經濟學家 Paul Tourret 將港口定義為「可以處理各種船舶和貨物的一組防波堤、內灣和碼頭」,而站在民用港口社會經濟功能的角度,另一港口經濟學家 Bauchet 提供了三個港口的重要功能,分別是避風港、貨物的流通及轉化;從空間的觀點出發,Vigarie 則將港口定義為「兩個有組織的空間之間的相連區域,用於運輸貨物和乘客」。因此,港口空間是作為海、陸交匯的獨立地理空間,不斷修改其附屬設備、人流和物流狀況,並受到各種工具和政策的影響。基於 上述理論,Hlali 和 Hammami 得出以下結論:海港是「一個結合了經濟功能、基建系統、地理空間和貿易的多維系統。」[2] 在國際關係,《日內瓦公約》、《國際海港制度公約》及簽署議定書將海港大致定義為「通常用於對外貿易之遠洋船隻的港口」 。[3] 

然而在大中華環境,許多主要港口和港口城市,都是西方列強在晚清時期建立的通商口岸,而正如漢學家費正清(John K. Fairbank)強調,中國通商口岸的特徵是治外法權、及固定條約關稅。[4] 雖然治外法權已不再適用在當代中國,但一些港口和港口城市依然享有差別或優惠待遇:由消極的差別待遇,如平衡當地社群享有的特權,或對外來群體施加限制,到積極的差別待遇,如給予外國法人免稅期、或直接與外國公司或商會協商等,都是局限在港口邊界內。而在通商口岸,法律框架是由歐洲列強與昔日大清帝國朝廷簽署的雙邊條約訂立,政治承諾包括直接的外國治理(殖民地)、或間接的外國影響(通商口岸),去管理通商口岸。

港口有大量利益持份者,從政府部門到停靠的外國船隻不等,它們在港口享有的權力程度,因國內憲法、政治文化、政策和法律實踐而異。因此,儘管不同港口的主要功能可能很相似,但它們所連接的地理空間、所嵌入的法律框架,以及過去和現在享有的體系實踐的差異,會令它們的具體身份大相徑庭,了解這些差異,可有助於區別港口的角色和外交資源。

其實現在各國還是有通商口岸的,設立通常口岸的有關承諾可能包括關於未來治理港口的雙邊聲明、本地立法去鞏固差別待遇,以及地方政府和外國企業界之間覆蓋廣泛的政治協商網絡。而現代港口和港口的相關活動,可以由政府機構、公共機構或公私營機構聯合管治及管理。

例如香港的港口為政府所有,任何與港口相關的發展、及與船舶相關的活動,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海事處管轄。而以新加坡為例,港口開發和與船舶相關的活動,則由新加坡海事及港務管理局管轄,這間新加坡公營機構根據 1996年《海事和港務管理局法案》成立,是新加坡政府資助合併的海事和港口的相關部門。

此外還有其他可能性:以公私營合併為例,斯里蘭卡的漢班托塔港 ( Hambantota port ) 由斯里蘭卡港務局擁有,但由於斯里蘭卡參加了「一帶一路」,港口開發的大部分運營(約佔港口資產的 70%),已經租給中國擁有的招商局港口控股,為期 99 年。換句話說,控制港口的權力,其實可以剝離於宗主國的主權,這也是中英香港前途談判期間,「主權換治權」建議的部份理論基礎之一。從斯里蘭卡漢班托塔港的案例可見,這計劃起碼是理論上可以成立的。

[1] Roa、Pena、Amante、Goretti 2013:1056。

[2] 引自 Hlali,Hammami 2017:120。

[3] 《國際海港制度公約》第 1 條,1923 年。

[4] John K. Fairebank, 1969b.

▶️ 延伸視頻:《南亞觀察》編輯林鑫佑:斯里蘭卡全國破產、總統出逃,與「一帶一路」關係多大?(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RjO65AMw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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