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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公報》作為中共「民間外交」白手套地位的確立,源自一宗案件。這案件在不同角度,都有劃時代意義,案例日後也不斷被引用,過程峰迴路轉,最終體現的與其說是法治,不如說是中英兩國的外交默契。

事源1951年11月,九龍城東頭村木屋區發生大火,焚毀數千房屋,萬多人無家可歸,而這種木屋區都是臨時房屋,主要用來接濟1949年前後逃難來到香港的中國大陸人。中共政權認為這些災民雖然逃離大陸,但也可以用來做「大外宣」,於是宣佈在1952年3月派出「粵穗慰問團」訪港,英方視之為挑釁,港督葛量洪雖然大局上也是主張避免挑釁中共的一派,但在此時反應強烈,認為不能被中共乘機宣傳「反帝反殖」。最終當日爆發騷亂,數千名被動員的左派群眾燒車鬧事、攻擊旺角警署,最後鎮壓收場,造成1死10多傷,百多人被捕。

這是1949年後香港首次發生的大規模騷亂,可說是後來雙十騷亂、1966年天星事件、六七暴動等模式的先聲。事後《人民日報》發表社論,強烈譴責「港英當局屠殺港九同胞」,《大公報》、《新晚報》、《文匯報》根據中共指示全文轉載,港英指這是煽動文字,違反了「煽動法例」。由於《大公報》是左報龍頭,於是警察進入報館「拉人封舖」,拘捕社長費彝民、編輯李宗瀛、承印人鮑立初,警方並到《大公報》搜查報紙為呈堂證物(一切都和後來的《蘋果日報》案似曾相識)。

審訊這三人的案件非常轟動,代表《大公報》的陳丕士大律師根據法例咬文嚼字,嘗試論政那篇社論不是煽動文字,立論和2019年後的政治文字獄非常像。結果也是大同小異,不過那時是有陪審團的,結果陪審團以6:1裁定費、李二人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罰款4000元或服刑9個月、罰款3000元或服刑6個月(當時法律還有這種option),鮑則罪名不成立。與此同時,法庭更判決《大公報》停刊6個月,即時執行。

本來左派中人以為大局已定。翻查小思老師整理的《葉靈鳳日記》(葉靈鳳是文壇前輩,女兒葉中敏後來做到《大公報》主筆,日後會不斷出場),葉靈鳳看見初審判決時,根本不相信上訴可以改變結果,認為港英法治不可信,只是形式主義。

葉靈鳳也許是對的,然而幕後外交改變了一切。

法庭判決後,中共非常緊張,決定定性為英國政府挑戰北京政權,因為此例一開,香港可能再也容不下親共媒體發聲。周恩來向英國駐華代辦下最後通牒,說「香港《大公報》是中國人民的報紙,如果中國人民不能在香港辦報,那麼,中國人民將會重新考慮對香港的政策。」這裏的「中國人民」只要借代為「中共」,文句就完全通順。

結果周恩來的態度起了作用。陳丕士大律師根據正常程序上訴,其時英國已經收到中方訊號,法庭宣告上訴期間,「暫援」執行《大公報》停刊令,於是《大公報》停刊12日後就火速復刊。然後上訴庭的官方判決是駁回上訴,但又說初審「目的已達」,主動更改《大公報》停刊令日期為已執行的12日,又主動撤銷各人控罪。

自此,香港《大公報》儼然得到免死金牌,費彝民等人則成為左派英雄。但港英從此也建立了和費彝民的溝通管道,除了六七暴動期間,《大公報》基本上是守規矩的,今天那種國安報格和狗仔隊作風,在那個時代是聞所未聞的事。至於葛量洪以降的港督,從這個案例都領略到紅線所在,為何對中共越來越投鼠忌器,此案可說是里程碑之一。

順帶一提,這場由東頭村木屋區大火引起的大案,除了影響中英關係、新聞自由、煽動文字等範疇,也間接造就了香港出現公屋。雖然昔日官方教科書說法指公屋是回應1953年的石硤尾木屋區大火而產生,但1951年的次東頭村大火令中共乘機進行「大外宣」、又演變成騷亂、再出現《大公報》案,都令港英明白到「民生問題」的重要性,否則一場大火會否立刻改變房屋政策,殊難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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