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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權移交25年,與其浪費時間歌功頌德,倒不如認真研究主權移交的國際法依據。1992年,法律學者Patricia Dagati在《紐約大學法律學院國際及比較法律期刊》(NYL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發表了一篇論文,題為「香港曾經擁有的自決權:被剔除在非自治領名單外有違正當法律程序」(Hong Kong’s Lost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 Denial of Due Process In the United Nations),雖然是純學術討論,但不少觀點相當具啓發性,我們會逐一為大家介紹和導讀。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原來的歐洲列強因投入戰事,導致兵糧彈盡,國力受到嚴重打擊,轄下殖民地蠢蠢欲動,急欲脫離殖民母國控制,是為二戰後的解殖思潮。同時,不少殖民母國不堪經濟負擔,亦有意在確保自己與殖民地保有密切關係下,放寛對後者的控制,英國便是一例。當時英國元氣大傷,不欲在殖民地投放過量資源,加上不希望與苗頭漸露的民族解放運動發生衝突,使政經狀況雪上加霜,便於1946年聯合國成立後,依照《聯合國憲章》,將包括香港在內的殖民地列入「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清單上。

作為非自治領土,香港理應享有「人民自決權」(th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在宗主國英國的主導下發展公民自主意識,並在時機成熟時,以「民主、公平、公開」的方式決定香港的政治去向。而清單上的,都是二戰後的「潛在主權國家」(potential-sovereign-state-to-be)。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71年取代中華民國取得聯合國席次後,立刻推動將香港和澳門從非自治領土清單中除名,令聯合國於1972年11月通過將香港從非自治領土清單剔走的決議案,and the rest is history。

Dagati認為,上述決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亦迴避了許多中國、英國與國際社會當時理應、但實際上沒有好好梳理好的問題,包括:

  • 中國因「簽署時國與國狀態不平等」的原因,而欲撤銷與英國簽訂的條約是否正當;
  • 歷史和地理因素,應否是決定不同民族/共同體的命運的唯一決定指標;
  • 人民在現代社會裡,仍會像貨物一樣被踢來踢去嗎?

這裏先討論第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1年取代中華民國,取得聯合國席次後,首任常駐聯合國代表黃華立刻去信聯合國監察各國去殖化狀況的「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Special Committee on Decolonization),信裡提到「香港、澳門是屬於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新中聲稱由於港澳「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兩地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殖民地』範疇」,因此「中國代表團反對把香港及澳門放進宣言所涵蓋的殖民地名單之中」。

黃華言下之意,由於港澳的割讓建基於「不平等條約」,其「不平等性」意味著其「不正當性」;而若然與割讓香港相關的條約(《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及《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不具「正當性」,香港自然也不是一個「殖民地」。以上中方的邏輯推論及論證,我們可先以「不平等條約論」稱之,而這個論述在國際社會上的擁護者,主要是曾被殖民帝國侵略的第三世界國家。

面對「不平等條約論」,Dagati在文中提出清晰的反駁。

Dagati首先提出「有約必守原則」(pacta sunt servanda)是為現代國際法的基石,體現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而顧名思義,「有約必守原則」意指無論條約是平等、還是不平等,簽署國都必需遵守已簽訂的條約。

其背後理據是,第一、穩定性:如果已簽訂的條約,可以因「不平等條約論」而廢除,一國說要廢除50年前的條約A,另一國則不承認300年前的條約B,世界豈不會大亂?

第二、「不平等」的定義問題:何謂不平等?「不平等」的定義眾說紛紜,亦難以達到一個各國都認可的共識,若然一國打輸仗後,便喊道受到不平等待遇,要廢除因敗仗所導致簽訂的各條條約,而且有無限追訴期,國際法只會淪為笑話(雖然其規範力本已非常有限)。

是故,單以「不平等條約論」來某程度上推翻所有與英國簽訂的條約(《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從而否定香港的殖民地、及聯合國允許的非自治領身份,有違奠基國際法的「有約必守原則」,其邏輯若無限延伸下去,只會是一個「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的紛亂世界。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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