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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香港無論有何不足,政府起碼大致上講道理,有common sense。而且在港英時代,就算是最高壓的階段,依然可以通過法律「打贏」港英政府,例如《大公報》的律師就在50年代證實了這一點。

但到了今天,政權放棄了講道理之後,一切施政舊如決堤般崩壞,假如認真思考邏輯,每每啼笑皆非。

財政司司長宣佈「意圖永久離港」的香港公民,不能獲得消費券。政府能否這樣決定?「依法」自然一切都可以。在舊香港雖然幾乎肯定被JR,怎樣證明「意圖永久離港」也自然非常困難,但在「新香港」,你話點就點,最緊要開心。有沒有外國案例?不是沒有,例如澳洲並非全球徵稅,但澳洲公民被證明了有意圖回澳洲生活開始,就會被徵稅,不過與此同時,自然也享有有關義務,而且對「意圖」的有關文件定義清晰,不會港式搬龍門。

與此同時,「意圖永久離港」的香港公民,在「被確認永久離港」之前,既沒有消費券,卻也不能提取強積金。技術上是否有衝突?政府自然說沒有,它說邏輯上一天還是香港公民、未「清稅」,政府都有權「強制」留住存款;但一天有了「動機」永久離港,也就是失去了貢獻香港的「動機」,政府就可以不一視同仁賦予福利。然而操作上,這是否自打嘴巴?這個中陰身階段,難道長達幾年,是否公平?所有人都心知肚明。

而且假如上述政府「邏輯」成立,無疑非常危險。被論證「意圖永久離港」(as if 「永久離港」是重罪似的)既然不能申請消費券,同一道理,其實也可以失去所有福利,例如生果金,例如申請公屋,例如公立醫院本地價格,不一而足。一個公屋住戶假如被「證實意圖永久離港」,離開前被趕離公屋,根據上述邏輯,也不是不可以。

再根據同樣邏輯,一個申請了消費券的人,假如被證明「意圖永久離港」,而消費券只要有條文是「在香港生活的永久居民適用」,則申請不但不會獲批,還可以被控詐騙政府。而同樣邏輯只要有一個案例,只會有更多人意圖永久不回港。

又與此同時,「新香港」政府強調沒有人移民,離港人數都是因為疫情技術性暫時離開;然而這批人一旦申請消費券,卻又很可能被研判是「意圖永久離港」。他們有了這意圖,卻又不准說是移民,香港總之沒有人移民。這樣翻來覆去下去,就算是主事官員,心中不可能不高呼「大家明啦,放過我啦」。

假如一個政權擔心移民潮,希望留住人才,理應盡力拉攏他們回來,而不是盡力用小動作增加他們反感,變相趕他們快點走。假如決定了要儘快換血、騰籠換鳥,卻又好應該把人送走,「好行夾唔送」,甚至像第三國家送走難民那樣,不惜包機包船。

現在的客觀效果,不但把人逼走,連留下來的人,也已經是「變相移民」,去適應一個全新地方南深圳。而在這個地方,除了要適應意識形態的荒謬、自由的喪失,現在還要開始習慣「共同富裕」。與此同時,官方依然說所有人開開心心、快快樂樂迎接回歸25週年,我們最幸福。

這種文宣,在北韓,是否似曾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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