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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被國安法拘捕,然後梵蒂岡和香港教區都發表聲明,跟隨中方立場,強調「宗教自由沒有受損」。然後,就傳出香港教區因為「有教友」(主教自然也是教友)擔心違反國安法,決定取消舉行了多年的六四彌撒。

究竟這樣的變遷,能否依然自圓其說是「宗教自由沒有受損」?究竟甚麼是宗教自由?

當然,正如民主、人權,任何政體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國情」,去定義「宗教自由」,但作為普世價值,宗教自由畢竟有客觀基準,例如參考《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一項,如此定義宗教自由: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換句話說,宗教自由不單是崇拜的形式,也應包括以自己的方式演繹教義,去具體實踐,更不應對禮拜的內容有所設限。假如在民主國家,有教會牧師在崇拜期間的講道,因為涉及演繹教義如何應用在社會事務而被指「違法」,乃匪夷所思。

但在中國,雖然說是「依法」享有宗教自由,但定義就非常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這裏的keywords,把「宗教」淨化為一個純粹的儀式,而掏空一切靈魂。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也就是一切被看作對政權有影響的宗教活動都不獲保障。「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受外國勢力支配」,自然就是「不正常」宗教活動。

在中國,無論教會發生甚麼是,「宗教自由」都是不受影響的,因為「宗教自由」的概念,就是抽空一切地理解,純粹在於信徒能否繼續出現在教會這樣的理解。「新香港」天主教區根據上述理解,因為擔心國安法而取消六四彌撒,自然「無損」宗教自由。但梵蒂岡如果也配合中國如此演繹「宗教自由」,那其實讓迪士尼安排教堂外景道具,已經足以取代梵蒂岡了,還有甚麼需要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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