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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殺人犯潛逃廈門,檢疫隔離期間對犯案直認犯案,廈門決定將之移交台灣,並由台方派警員到機場禁區直接接收,乾淨利落。同樣在台灣殺人、對情節公開承認的陳同佳,則依然在代表牧師管浩鳴保護下,在「新香港」安居樂業。這個「廈門模式」,能否適用在陳同佳身上?

有網友認為,這次廈門的移交兇手是台灣人,台灣人在台灣殺台灣人潛逃大陸,才可以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移交。但陳同佳是香港人在台灣殺香港人,就不在上述協議涵蓋範圍之內。但這是事實嗎?

首先,這個協議是由兩岸的海基會、海協會簽署,嚴格而言都是白手套,都不直接來自政府。而兩岸政府都可以在協議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再有附加要求,所以其實提出引渡的一方最後成功拿到人的機率,絕非必然。但正因如此,同樣沒有任何案件是一刀切的必不適用。

這次移交是基於協議的以下原則:「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至於兇手在大陸並未犯案,而被遣返,則是根據這條:「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也就是大陸認為這人假如不遣返,會開壞先例,縱容殺人犯坐飛機到大陸、影響交通安全。

協議並沒有寫明,假如其中一方提出移交的逃犯,並非自己的公民,會如何處理,也就是沒有明確說不可以處理。但香港鄭市長推出《逃犯條例》之後,有台灣輿論擔心上述協議會令台灣人被送中,當時陸委會特別澄清,表示協議在台方已加入「己方人民不遣送」的原則,以確保沒有台灣人因協議被送中。但大陸方從來沒有公開表示,不把大陸人移交台灣審訊,也就是說這選項是存在的。

此外,又有這一條:「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雖然這只適用於已被判刑的逃犯,而陳同佳此刻在台灣只是通緝犯、尚未判刑,但他本人對移交到台灣的意願據(代表牧師)說堅定不移,因此這條也可作參考。

基於上述條文,假如陳同佳出現在廈門,台灣根據上述協議,向大陸提出移交陳同佳,大陸完全可以在不碰撞政治問題的情況下,根據現有協議,把陳同佳移交台灣的。陳同佳在香港已經是「自由人」,是否到大陸,自然是自己的決定。

當然,一般相信假如這樣輕易就能「送中->送台」,就是正面論證鄭市長《逃犯條例》的荒謬,所以不認為大陸會配合。但起碼機制上,這完全是存在的,更不需要陳同佳從香港申請「自由行」簽證到台灣,令代表牧師以「台灣拒發旅遊簽證」為由替殺人犯開脱。這也再次可見《逃犯條例》的「堵塞漏洞」藉口,從第一天開始,就荒謬絕倫,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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