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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台關係目前依然以《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美台關係法》、《六項保證》為核心,美軍是否會協助防衛台灣,依然屬於「模糊政策」。但曾幾何時,美台正式建交之時,雙方卻是簽有正式條約的,這段歷史,很值得我們重溫。

中共1949年取得中國大陸政權後,隨即在韓戰全力支持北韓,又給予北越援助,國際共產勢力大有蔓延之勢。美國時任總統艾森豪威爾擔心東南亞國家會像骨牌一樣,一個個倒向共產陣營,於是希望在東南亞組成一個類似歐洲北約的集體安全保障系統,名為「東南亞公約組織」(SEATO)。

在倡議階段,台灣積極爭取加入SEATO,中共自然強烈反對,並以多種方式抗議,例如周恩來當時曾說要「解放台灣」,解放軍對金門、馬祖亦進行了大規模砲擊。而由於英、法、菲律賓、巴基斯坦等國,都明確反對台灣加入SEATO,美國只能放棄將台灣納入條約的適用範圍內。

在這個脈絡下,美國依然希望把台灣納入聯防,於是單獨和台灣的中華民國政權締結一個雙邊軍事同盟條約,和早前美國在1951年與菲律賓簽訂的《美菲共同防禦條約》、與日本簽訂的《美日安全保障條約》、1953年與南韓簽訂的《美韓共同防禦條約》等結成一個共同防禦網,抗衡蘇聯、中共、北韓、北越等的威脅。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保障

1953年底,台灣政府向美國駐華大使藍欽 (Karl L. Rankin)提出《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初稿,其中第四條提到「對任何一個締約國現在或將來可能控制下之領土之武裝攻擊,即對締約雙方之攻擊」。1954年,中共向台灣發動九三砲戰,砲擊金門,引發第一次台海危機,某程度上推進了美台終在1954年12月2日,正式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條約全文共10條,關鍵字為「對抗侵略」、「維持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台、美可聯合因應「由國外指揮之危害其領土完整與政治安定之共產顛覆活動」,而維持且發展抵抗能力,這是《美菲》、《美韓共同防禦條約》沒有的,但這也不像《美日共同防禦條約》裡,美國「可鎮壓日本國內的大規模暴動與騷亂」一類規定。

而按照條約第七條,美國取得在台灣、澎湖及附近島嶼部署美國海陸空軍的權利。後來美國在12月10日的條文補充,亦取得限制蔣介石日後反攻大陸的法律依據:「如一締約國使用武力影響另一締約國,此武力使用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

條約第十條則指「此條約有效期限,定為無期限。若有任何一方締約國通告他方締約國時,可以使條約在一年後終止」。基於這條款,後來美國的卡特政府答應按中共要求終止《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時,給予台灣一年緩衝期,讓條約在1979年12月31日「自動失效」,美國亦隨之撤出所有駐台美軍。

從此美台關係軍事上的空洞,則由《台灣關係法》補上。《台灣關係法》沿用《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部份內容,嚴重關切「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第二條B4)、,並承諾繼續「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第二條B5),但解放軍一旦真的武力侵台時,美軍會否聯防,就變成目前的懸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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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Good Year

無論條約寫得幾死, 一樣可以hea做, 堅做, 就算寫明要協防, 派架炮艇黎都係協防又咩用? 唔幫手但搞電戰 又搞internet 攻擊又好有效喎。 真出唔出手都係睇大家既戰鬥意志, 意志就係耐忍耐力, 忍耐損傷既能力, 忍耐打輸既能力, 大陸好似牌面高1D, 但考慮美國霸權係輸或唔幫手都會動搖, 比我一定出手。 大陸就係一輸就習大大地位既動搖, 雙方代價1D都唔輕, 搏唔搏得過? 我係習大大100%唔會出手, 但會保持備戰狀態, 因為出手就見真章, 未出手, 準備出手對牢牢掌握權力最有效, D人最聽話, 無風險又大實利, 不過如果習大大地位不穩, 要挺而走險鞏固自身反而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