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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一年前前瞻過,「新香港」淪為南深圳之後,刑法會比「北深圳」更恐怖。這是因為中國大陸明擺著一切人治,反而有不少約定俗成的彈性,但「新香港」的司法一方面以「國安法」條文顛覆common sense,另一方面卻依然裝模作樣,以「港式普通法」程序講求繁文縟節。得出來的結論,就會造成比大陸「依法」判得更重的無數政治冤案。

時至今日,我們可以舉出幾個實例。

近年中國大陸比較高調的政治犯,當首推維權律師王全璋,他被判「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立,判刑4年6個月。根據「中國國情」,王全璋有法律團隊、有公民社會網絡,當屬「有組織、有預謀」犯案,而且拒絕合作,「情節特別嚴重」,卻「只是」判4年6個月。相反香港的唐英傑案,只是一個平凡人不小心駕駛,加插一枝旗,無組織、無預謀,卻已經判刑9年。

又像諾貝爾獎和平獎得主劉曉波,以中共眼中的「顛覆政權宣言」《零八憲章》入罪,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11年,最終也死在獄中。但根據《港區國安法》指引,「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律要判10年以上、到終身監禁。以唐英傑的9年量刑為標準,恐怕黎智英的刑期,非常可能超過劉曉波。

而且處理這類政治案,中國大陸的司法系統反而駕輕就熟,遠比香港有「效率」,不用麻煩準備幾萬頁的證供、不用採用英式普通法程序,反而給人一個「痛快」。

以劉曉波案為例,他在2008年12月被「行政拘留」(也就是香港的拘捕、然後不得保釋),到了2009年12月就判刑,整個過程用了不用一年。但香港的初選案,在2021年1月拘捕,到了現在已經多次押後過堂,到了現在連第一堂也未正式「審」,正常官司恐怕已經耗掉幾年時間。至於香港的法律費用,這樣打下去,更可以是天價。

在可見將來,說不定中國大陸也會「完善」自己的國安法律,去「引入」普通法的「元素」,去進一步加添受害人的痛苦,同時卻也可以通過大外宣,裝模作樣說自己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從這角度來看,香港實在提供了非常「有價值」的實驗。

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

(Graph: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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