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英國最高法院院長繼續留任香港終審法院:甚麼是「司法獨立」?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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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Lord Robert Reed)、副院長賀知義(Lord Patrick Hodge)決定,繼續擔任香港終審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原因是香港「很大程度上」(largely)維持「司法獨立」,「裁決符合法治」。
這樣的解釋,很難不令人問一個根本邏輯問題:甚麼是「司法獨立」?
字面解釋,自然是體制上的單一政體(unitary state),讓三權合作、三權源出同一機關(例如中國),那就談不上「司法獨立」。在一些表面上行「三權分立」的國家,但司法不斷受行政、立法機關干預,像不斷由總統指示怎樣判案,自然也不會被視為有「司法獨立」。
問題是,「後國安法」時代的香港關鍵問題並非「有沒有司法獨立」,而是這條法律本身,就幾乎違反、顛覆了昔日香港司法系統的所有原則。舉例說,當納粹德國已經立法「解決」猶太人,充公猶太人資產、然後送他們到集中營,已經是「依法」行事,德國的司法機關根本毋須希特拉「約談」,根據「法治」精神,也只能「依法」判決。甚至可以根據法律條文,通過質疑行政機關有沒有把某個猶太人送錯去某個集中營,而顯示「司法獨立」。但這樣的「司法獨立」,有甚麼意思呢?又像種族隔離政策時代的南非,要是有外國法官在「南非終審法院」當值,難道可以不「依法」就種族隔離條例判決?這些「依法」裁決,自然符合法律的字面意義,但難道就是「符合法治」?
根據這些英國法官的演繹,其實把他們「送中」,也不會覺得中國的法律制度有任何問題。中國的「口袋法」,每一條的精神都和《港區國安法》一模一樣,假如英國法官的良心可以接受《港區國安法》,自然也可以接受中國其他法律。根據中國法律,任何法官都只能「依法」判決,那是否代表中國也很「司法獨立」?
我們始終不喜歡動輒以陰謀論觀察這些海外法官。只能說,他們一生人都在法律條文裏面打轉,習慣了終身咬文嚼字,當局者迷,到了一把年紀,早就把自己異化為一部法律文字機器,對外間發生的事,早就見樹不見林。假如這就是「法治」,那實在蹧蹋了無數香港人過去數十年對「法治」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