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Artists Posts Import Register

Downloads

Content

近日不少金融界朋友擔心,假如《反外國制裁法》如期在下次人大會議納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無論是作為全國性法律立刻執行也好,留待內部立法程序buy time也好,長遠而言,都會直接逼使中美雙方攤牌,後果不堪設想。在中國人大已經通過落實的《反外國制裁法》,列明「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字面解釋,也就是說假如匯豐銀行一類目前食「兩家茶禮」的金融機構執行美國的制裁令,不再和林鄭月娥一類被美國制裁人士有業務往來,《反外國制裁法》在香港實行後,就會立刻在「中國香港」「犯法」。假如真的是這樣,無異逼全球金融機構立刻「二選一」歸邊,這會是世界大戰級別的核彈型震撼,而要是在香港引起,實在難以想像震央中心的下場。然而,這樣的憂慮有沒有escape clauses?我們細看條文,再參考目前業界流傳的說法,卻可能得出另一個方向的聯想。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9vpMC85OTw

⏺ 全文見Patreon  https://www.patreon.com/posts/54582559


Comments

Good Year

其實不是中國政府點處理既問題, 係金融機構會點自處既問題, 法例立左, 點執行, 幾時先執行, 有咩後果, 中國政府手到拿來, 但轉換位置, 外國金融機構可以唔驚? 可以當無事? 芒刺在背, 賺錢生意當然繼續做, 但點樣對沖, 點樣隨時走錢走人恐怕係未來中環鬼佬外資既一大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