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黃耀明撤控、鄒幸彤保釋:繼續發聲,勿以善小而不為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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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同一日傳來兩宗消息:被控「唱歌賄選」的黃耀明被律政司撤控,條件是自簽保釋和18個月守行為;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鄒幸彤,在被未審還押兩個月後終於獲批准保釋。
這令我想起每次談論這些案件的荒謬邏輯時,特別是在社交媒體,無論是Facebook、IG還是YouTube,總會有一批人無限放負:「反正法治已死,香港早就不講道理,還說這些來有甚麼意思?」
上述論調,背後顯示的價值觀,其實和共產黨的唯一核心信仰:唯物論或「唯現實觀」,非常吻合。假如做唔做一件事、說不說一句話的唯一基準,就是「有沒有用」,還要是「即時有沒有用」,那麼此刻只應該做一件事,就是徹徹底底的投共入黨。假如因為明天看不到成果就變得犬儒,做回港豬,只關心吃喝玩樂,和自命清高的嘲笑還在付出的人,這種價值觀,同樣非常共產黨。
香港面目全非,不可能再回頭,明天只會更差,這都是人所共知。但與此同時,香港人相信的信念,卻反而傳遍全球,這是牆外的事;而牆內之所以還與大陸不一樣,則是因為還有人顯示種種態度:不一定是直接抗爭,也包括不同顯示香港人自由主義思想的行為。有時候做一件事情,正因為不知道有何效果,才會出現意料之外的成效,但假如甚麼都是放負,卻注定只有一個下場。
黃耀明案之荒謬,在於根據法律條文,實在是太過明顯的選擇性執法,加上建制派律師如湯家驊的論點實在太流,任何受過基本訓練的法官,都不可能解釋為甚麼不控告李家仁醫生和其他所有建制派案例,而這些案例的舉證,極其容易。假如不是大家努力把這些案例發掘出來,做好「膠事認真來辯」的思辯練習,律政司研判後續時,也可能不會立刻輕輕放下。當然,假如是「非做不可」的大案,自然不惜一切,但任何事情都有成本效益。當這宗案的成本效益不大、代價太大,就容易另外處理。
鄒幸彤案不能保釋的荒謬,也是同一原因:這宗案和「保釋門檻相當高」的國安法完全無關,甚至也和國安警完全無關,沒有任何remotely relevant的理據,採取不同的保釋標準,也就是根據香港法律,幾乎沒有不讓她保釋的道理。依然不批准保釋,自然是「大時大節就要行政拘留」那種「中國特色」,但要是如此輕微的控罪,也要長期還押多一兩年到審案變成常態,客觀上,只要多幾百人以身試法,香港監獄已經供不應求。本來的算盤,大概是純粹把人嚇倒,結果卻是把一個本來沒有多少人認識的鄒幸彤,因為她異乎常人的積極和信念,變成難得地國安法後還能冒起的抗爭英雄。
道路雖然崎嶇,但善惡到頭終有報,勿以善小而不為。互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