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dcast:突發時空 059🇭🇰】黃耀明被控「提供娛樂賄選」,為什麼建制派競選晚會唱歌不算「娛樂」? (Patreon)
Published:
2021-08-03 17:01:04
Imported:
2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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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黃耀明被廉政公署拘捕,繼而被正式落案起訴,罪名是「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即「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誘使他人投票予候選人」。翻查資料,他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期間為區諾軒站台,在競選晚會唱了兩首歌《每日一禁果》和《It’s My Party》,並呼籲選民投票支持區諾軒。既然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外人自然難以評論,但任何正常人還是會思考:究竟甚麼是「娛樂」?這條法律明顯沒有定義,而根據早前另一宗廉署案例,「街頭藝人」提供的也是娛樂,可見定義不局限於職業藝人。然則建制派選舉集會安排的演唱,為什麼不是「提供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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