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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黃耀明被廉政公署拘捕,繼而被正式落案起訴,罪名是「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即「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誘使他人投票予候選人」。翻查資料,他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期間為區諾軒站台,在競選晚會唱了兩首歌《每日一禁果》和《It’s My Party》,並呼籲選民投票支持區諾軒。既然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外人自然難以評論,但任何正常人還是會思考:究竟甚麼是「娛樂」?這條法律明顯沒有定義,而根據早前另一宗廉署案例,「街頭藝人」提供的也是娛樂,可見定義不局限於職業藝人。然則建制派選舉集會安排的演唱,為什麼不是「提供娛樂」?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1zcT95WOAw

⏺ 全文見Patreon https://www.patreon.com/posts/54413954

Comments

Anonymous

李家仁出過4張兒歌專輯,仲攞過4次勁爆兒歌獎添,咁唔pro?

阿寶

Pro 唔 Pro 喱啲嘢,根本就係搬龍門嘢嚟嘅!就似英雄本色結尾金句:我有錢,黑都可以變白;你冇錢,白都要變黑!

阿寶

講真,過去幾年裏面,顛倒黑白、指鹿為馬,各位已經司空見慣!

Patrick Lam

為什麼建制派什麼什麼🤔?只要唔講就當無啦。777幾年前為教協演講,現在一句不評論,就可以了。咁又點呀!

Franco Ng

以往這等案呈上法庭,幾肯定俾法官罵回;現在,在所有發官配合施政下,自然會適當演繹法律,「公正」地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