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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香港」所有法律全速「依法」執行,香港人為香港運動員的奧運表現興奮之時,警察又再出動,通過「篤灰」、翻查商場閉路電視等方法,「依法」以違反《國歌法》拘捕一男子,涉嫌在商場在張家朗獲得金牌的頒獎典禮時噓國歌。

林鄭月娥、湯家驊等香港深藍群組最喜歡說:「美國也有《國安法》,而且嚴厲得多」云云。對《國歌法》,這也是line to take。翻查《國歌法》通過時,一群「愛國人士」蜂擁表達「意見」,內容千遍一律,明顯經過template統一處理,「美國也有《國歌法》」就是主要理據之一。現引述其中一位提交意見書的愛國人士陳星先生的理據如下:

「美國的《國歌法》仿佛是融入在《國旗法》之中的。美國國旗法之 301 款國歌具體 規定:在演唱國歌時,如果有國旗展現(如升旗),穿制服的軍人行軍禮,其他所有人 應該面向國旗立正,右手放在心口上。如果沒有國旗展現,所有的人應該面向音樂方向, 所要求做的跟有國旗展現是一樣的。在裡約奧運會上,美國女子體操隊選手之一的布麗 埃勒·道格拉斯,因為在賽後的頒獎環節響起美國國歌時未將手放在胸口並注視國旗, 引發美國社交媒體一片腥風血雨的討伐,隨後被逼道歉。而美國新任總統特朗普今年 4 月 17 號在白宮舉行第 139 屆復活節彩蛋活動時,也被媒體發現國歌響起時未盡效忠禮, 經第一夫人梅拉尼婭提醒才補上,在社交平臺引發軒然大波。」

問題是一如所有藍絲「邏輯」,以上表述是刻意的避重就輕、以偏概全,忽略了最重要的重點。美國和國歌有關的法律,第一版本根本沒有提及任何儀式性行為,後來陸續加入「建議」,但依然只是「建議」。換句話說,美國公民在奏起國歌時不跟隨這些建議,絕對不會違反法律,不會被捕。

這是因為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幾乎是保障言論自由的萬能key。根據聯邦法院1943年的「西維珍尼亞教育局 v Barnette」案例,裁定任何學校強逼學生在奏國歌時候做出劃一動作,都違反了這條憲法修正案;例如某些宗教不容許信徒唱某些歌詞的國歌,那就是美國定義之下的言論自由保護的內容。根據同一法源,聯邦法院也曾判決侮辱美國國旗,同樣屬於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行為。這演繹自然不無爭議的,但《憲法第一修正案》在美國地位極其神聖,法庭很難有破格演繹。

上述案例背後的理論基礎,就是認為國旗、國歌一類國家主權象徵,應該通過國民自發顯示尊重,才能彰顯它們的偉大;而容許國民有自由對這些圖騰表達不同意見,正正是這個國家的偉大之處。假如社會輿論認為侮辱國旗、國歌道德上有問題,根本毋需在法律層面解決;一旦一切通過立法處理,除了破壞美國立國的自由主義傳統,也可能反過來令美國核心價值受損,才是「不愛國」的表現。

當然,美國是美國,「中國香港」是「中國香港」。

本來萬惡殖民地「英屬香港」通過了《人權公約》,就是希望有類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去箝制殖民時代早就備而不用、再在末代立法會被廢除的惡法。這些良好意願,隨著「二次回歸」,自然化為烏有。

當一個地方,管治除了嚴刑峻法已經無計可施,就像一個窮得只剩下錢的暴發戶,再去嘗試在這裏認真討論國際案例,未免是對牛彈琴。但文明社會如何運作,每一個真香港人,在心中。

原文發表自RFA:

https://www.rfa.org/mandarin/pinglun/shenxuhui/sxh-08112021105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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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Henry Tsui

由畜牲管治的地方,人民的待遇,畜牲不如?

Patrick Lam

它們討厭西方,但就拿西方的標準來 justify 自己,只要西方墮落,他們就會說:他們也是這樣,我們不過分呀!但就永遠不會跟,伊朗,北韓,俄羅斯作比較。現在他們惡曬,說什麼也是對的。我們就《內卷》,《躺平》吧!

David

還記得有一年NBA all-star 比賽 球員笑美國國歌。。。

miuying yu

文章最後一段,比喻得很形象。 現狀真的如此。

CL

都在心中

Eric lin

美國從小學到大學都無教唱國歌

德州公

讓我再次在此園地表達我一貫之意見:美國唔係天堂,中國卻一定係地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