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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港區國安法》是怎樣的「法律」,和普通法怎樣截然不同?從這樣的法律被草擬開始,現在看回來,就反映北京是鐵了心改造香港,因為這樣非人化的設計,真的不是任何香港舊建制派所能想像的,幾乎每一條都嘆為觀止。

其中一條最重要的、但被社會相對忽視的,是第33條,可以稱之為「篤灰條款」:

第三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執法、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規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項規定處理。

本來在普通法,固然也有「坦白從寬」的合作優待原則,或類似「污點證人」的機制,但那是建基於三個前提:

1. 篤灰人的「資訊」用途,只限同一案件本身;

2. 篤灰人的動機,在於減低自己的刑責,通常都是預計自己斷正、被重判,才會有足夠誘因;

3. 其實提供真實的資訊也不一定等於「篤灰」,不少可能被重判的當事人屬於相對被動、無辜的角色,卻掌握了破案關鍵,這機制也是一種調節法律條文與人情的通用做法。

但國安法第33條的「篤灰機制」,原則卻剛好相反,必然把人性陰暗面發揚光大:

1. 這條條文寫明,「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也就是「篤灰」對象可以和本案完全無關。換句話說,為了爭取自由,可以提供天馬行空的線索,針對天馬行空的任何一個人,邏輯上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的,也可以指證鄰居僭建來「立功」,只要「夠做」,都可以對自己有利,結果自然出現大量「密告」。

2. 條文已經預計會有很多「未審先囚不得保釋」的案例:「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句句子一年前肯定大家不明所以,原來就是知被國安法拘捕、檢控而不得保釋的人,他們在普通法很可能沒有誘因「篤灰」,因為根本不認為自己會罪名成立,但在《國安法》下,首先定罪門檻低了很多,另外莫名其妙已經要被長期囚禁,在這樣的前提下,千方百計思考怎樣「篤灰」任何認識的人、特別是要人的誘因,才會存在。

3. 不同普通法讓角色次要、有同情空間的人保存全身而退基礎,屬於被動概念(你真的有犯罪嫌疑才會需要思考這方向),《國安法》篤灰機制卻是一種「先發制人」的工具:假如目的是破某宗案件、或針對某個目標人物,在普通法要拘捕目標人物的相關人士來施壓,起碼要合理證據,而且要真的起訴那些關聯人物也有一定難度;但國安法下,卻近乎隨心所欲,而且一拘捕就長期囚禁,更會帶來極大心理壓力。

這就是某些地方的慣常「辦案」手法:鎖定某人為目標,然後有理沒理把他身旁一個圈內的人都抓掉,說都是那人連累他們,相信總有些人本身就和那人有心病、願意提供資訊來換取(本來就不應被剝奪的)個人自由。這種「人質外交」,在普通法幾乎匪夷所思,但在《國安法》體系,「是常識吧」。

令到社會內部徹底失去人與人之間的互信,人相食,然後讓政權掌控一切,靠白色恐怖維持「和諧社會」,背後不得不承認,確實有一套很精密的「依法」邏輯存在,也對人性陰暗面計算得很透徹。撫心自問,這樣的地方,可以長住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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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Anonymous

剛看了Netflix How to become a tyrant, 獨裁者的一個成功方法就是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互信,既讓互相監控檢舉外,就是不知誰敵誰友而不能埋班推翻獨裁者

Joan

將毛澤東的人性陰暗面發渾極致。 可惜是太多港人尚未認知到可怕之處,以為做隻港豬冇事!

Pink man

Very bad show, looking at the reviews from imdb, mostly one-sided. But I should still check it out. 😆

悉尼 袋鼠

假如中国北韓化,進一部鎖国,留港及離港嘅人會出玩資訊鏈斷層,再過多二十年,就算到時火鳳凰重生,為咗生存而適應於呢個環境嘅香港人,與及响外國流亡走難嘅香港人,或者會出現思想上分歧。只不過呢個太長遠,還是先要面對目前嘅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