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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前夕,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再拘捕」,明顯是防止她在7月1日進行任何活動。這種做法是中國國情之一:每到「敏感日子」,那些黑名單上的維權人士、異見人士、民運份子等,不是忽然因為莫須有罪名被捕,就是被軟禁、或被「邀請」到某個地方短期「旅遊」。

但「新香港」畢竟沒有100%接軌:在中國大陸,敏感日子過後,可以隨便撤控、或可以把軟禁人士「請」回家,當事人習慣了,反而見怪不怪。「新香港」卻要保持英國普通法的外衣,所以警察因為莫須有原因拘捕了,一定覆水難收,這是為什麼南深圳比北深圳更令人窒息的原因之一。

想不到的是在「再拘捕」志外,鄒幸彤居然不准保釋,要即時還押,直到7月30日再提堂,也就是起碼要未審先囚一個月。這樣明目張膽未審先囚,雖然已經逐漸成為「新香港」「常態」,但這次比之前那些更不可思議,明顯是借用「國安法時代」,去連其他所有普通法例也一併亂來。

比較其他「未審先囚」案例,蘋果案、初選案的被告,都是被國安法正式控告,根據法庭早前判決,國安法的保釋門檻要「非常高」,也就是要證明被告(根本未被判有罪)「不再」違反國家安全,所以既然「不能證明」、「未能令法庭信納」,就只能不予保釋。

另外兩宗案例,已經明顯在擦邊球試水溫:快必和傑斯,都是被控「煽動罪」,一個是說他擺街站「發表煽動文字」,一個說他的電台節目「發表具煽動意圖的作為」。這些都是昔日殖民地遺留下來的惡法,但自從港英簽署《人權公約》,由於內容有所衝突,就再沒有「激活」這些惡法。

「新香港」「依法」以古法控告,本來已經很可能違反《人權公約》,但特別之處還是以「國安警」拘捕和蒐證。換句話說,根據《港區國安法》,國安警有權查任何國安法之內、或之外的一切案件,一經他們觸碰,被告就要根據「國安套餐」同一套保釋標準,也就是很可能要「未審先囚」。因此快必被捕以來,就沒有自由過,已經差不多白白做了一年監。

鄒幸彤「案」更荒謬之處,在於她被控的「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甚至不是國安警負責,而且早在6月4日就被捕一次,當時也被保釋。現在在沒有新證據情況下,忽然在「敏感日子」前夕「再被捕」,而且立刻上庭,又變成不得保釋,整個倫理連國安邏輯也不能自圓其說。這並非國安案件,有甚麼理由採納「國安套餐」的保釋門檻?根據正常普通法的保釋門檻,保釋是基本人權,即使是「上海仔」有多次潛逃經歷,也還是可以保釋。鄒幸彤已經被收護照,還有甚麼潛逃風險?案件甚至未列出控方證人,如何假定她會「騷擾證人」?至於說她「可能再犯」,須知這樣的案例已經長期沒有出現過,連有沒有罪也未知,怎能判斷?

在可見將來,恐怕「未審先囚」,在「新香港」,「是常識吧」。當警察拘捕任何人再沒有任何制約,法庭剝奪保釋權沒有任何制約,即使在法庭正式宣判前,已經可以隨便找個理由,就令人一夕之間長期失去自由,非常efficient,非常恐怖。身為大律師的鄒幸彤讀法律時,可曾想過香港如此光速墮落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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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Wendy Lam

係呀!今次仲要還押,不准保釋!😭

毛彩工

大家都知身在何處,be water,保重

Eddie Yung

咁樣不停的未審先判,加上劉佬佬仲要喺訪問講而家要「肅清」香港的問題!真係恐怖用「肅清」依兩個字🤦🏻🤦🏻🤦🏻

AF0813

香港 d 其他大狀全部有心無力,冇嘢可以做到?

HK Glory

點解咁多以住比較理性和講道理嘅官員同政客都完全變臉。証明同魔鬼交往係冇機會斷絕交往。能做到全身而退嘅前司長同中指議員係需要非凡功力。

Brian HO

😢

John Lam

唉!最令人失望的是那些「同流合污」嘅香港法官

George

It’s through power that many blemish the rule of law in the once open society. And it’s through courage that a few brighten many eyes in the dark.

阿寶

雖然講大家都要有心理準備,但係都唔知要準備啲乜嘢!

lee tong lau

其實要發生既都開始發生緊,依家只係開始,究竟要捱幾多年冇人知,我相信年輕人有生之年會等到重光既一日!

Sf yip

好sad😔

Dennis Lam

公民黨係咪仲信法律?

Jackie Hui

原來法律同法治精神可以decouple,真係長知識,可惜嘅係運作緊呢個structure嘅大部分都係香港人,只能說恥與為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