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冷知識】林鄭月娥「要有義憤填胸的立場」:國際關係上,用得有幾錯?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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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深圳鄭市長談及中國人大正草擬《反外國制裁法》,認為「任何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及核心利益的中國人,都應該對外國的制裁,有義憤填胸的立場」。
鄭市長慘被邪惡美帝制裁,自己一人「有義憤填胸的立場」,固然是她的自由。但從國際關係角度,「義憤填胸的立場」,sorry,真係唔可以咁用的。
先說小問題:雖然南深圳幹部一切訴諸立場、動機,但文法上,「義憤填胸」不可能是一種「立場」,任何事情都有「義憤」只是一種病。對外國制裁,頂多有「義憤填胸的感覺」。而且「義憤填胸」雖然約定俗成可以和「義憤填膺」相通,但其實「膺」在中醫學指前胸的某位置,於是「義憤」才能擬人地「填」在其間,至於填滿整個胸部,visually甚為不雅(尤其聯想到發言人),所以通常我們都說「義憤填膺」(除非唔識讀)。
不過真正嚴重的問題,是「義憤」。甚麼是「義憤」?「義憤」和齋「憤怒」,有甚麼不同?其實近年開口埋口批評美國「違反國際法與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鄭市長,除了不懂國際關係,似乎也不懂在法律上,兩者也是有明確分別的。
例如根據台灣的中華民國法律,是有所謂「義憤殺人罪」,判刑遠比殺人罪輕,後者可以死刑、終生監禁或最少監禁十年以上,前者卻最多只判七年。但要qualify「義憤」,一般憤怒是遠遠不足夠的,例如說我被問候娘親、然後殺人,這是單純的憤怒,沒有「義」的成份。要成為「義憤殺人」,需要兩個條件:
1. 對方的行為足以引起「公憤」,定義是在任何社會、任何當事人易地而處,都會控制不了情緒而作出非常行為;
2. 由於義憤是出於一時衝動,所以非常行為的回應,也要是即時的,否則過了現場還在謀求報復,就是冷靜下來後的謀劃,於「義憤」的一刻無關。
在國際關係上,中國外交部經常濫用「義憤填膺」,但台灣外交部就用得很謹慎。舉例,十年前日本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收歸釣魚台管理權,中國大內宣宣傳為「購島」,外交部就說「全國人民無不義憤填膺」,但對石原這行為,日本人不會義憤填膺、美國人也不會義憤填膺,充其量只是外交部發言人自己「憤怒」。
相反,去年台灣在太平洋島國斐濟舉辦雙十酒會,居然被中國外交官闖入現場、更毆打打傷台商人員,台灣外交部形容台灣人民「義憤填膺」,這就用對了,因為這種行為換了是任何國籍的正常人,都會憤怒。
鄭市長口中的美國制裁,明顯令她本人憤怒,但這不屬於「義憤」。即使她立法要求全港市民「有義憤」,這也不會改變其本質,更不會成為獨立思考的人的共同「立場」。正如某人自居市長、卻不斷在國際社會失禮同胞,香港人也不會說自己「有義憤填膺的立場」,簡單一句DNLM,只要用得精準,已經比亂拋書包達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