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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台主持傑斯被加控到十條罪,包括「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這條「罪」不屬國安法,而是港英時代遺留下來的惡法,來自《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條;不過因為傑斯是被國安警拘捕,一切也就跟隨不能保釋、沒收護照的「國安套餐」行事。這「煽動罪」自1938年立法以來,只曾在1967年暴動時用過,被控告的包括後來的民政事務局長曾德成,然後就一直未再用;到了1997年後,直到快必被控前,也未曾再用。畢竟這類「政治罪」,在太平盛世,誰都知道是莫須有的以言入罪,就算不廢除,也絕對是逆潮流的過時惡化,斷無將之活化之理。

但國安法,卻正是against common sense的存在。傑斯被控的證據,包括在網台節目說中國共產黨是「獨裁」、「極權」。在政治學,dictatorship、totalitarianism,根本是正常政治體制的種類,中國算是獨裁還是半獨裁、極權還是威權,從來都是大學課堂老掉牙的討論題目。現在傑斯說共產黨「獨裁」,也變成「煽動」、「引起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根據這標準,其實任何批評,都已經「犯罪」。

讓我們再看這法律條文,細節原來更可怕:

(1) 任何人 ——
(a)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b) 發表煽動文字;或
(c) 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
(d) 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
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2)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2年;該等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根據上述字眼,和今天「新香港」「法治」的演繹,任何人「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例如打算致電phone-in節目批評政府施政,原來已經犯罪。當然,我們也知道第9條提供了若干豁免,但那些豁免都是「依法」如何如何,在今天,大家都知道「依國安法」代表甚麼。又如在街站派發傳單,已經可以是「展示煽動刊物」,而甚麼是「煽動刊物」,同樣是萬能key。再如「管有煽動刊物」,即家中有一本《香港民族論》,原來已經是「犯罪」。假如傑斯、快必案入罪,「案例」就可以確立,日後的舉報熱線,定必更忙碌。

這種「法律」,全世界都已拋棄,唯獨國安法時代的「新香港」當作寶貝,張曉明更特別說「你們普通法也有,可見我們的國安法打擊煽動憎恨很正常」。日後言論自由的空間,保證the worst is yet to come。

Comments

Wendy Lam

有冇搞錯???? 加控十條罪??😡😡😡 斯叔😭😭😭

WL

抄家燒書日子就到

Jackie Hui

外國有沒有例子政權不停激活普通法中的惡法,確立案例,打壓異見,便謊稱是根據西方普通法定罪,要尊重司法獨立,不存在打壓異己?結果是怎樣?

Fevrier

忘記common laws喇⋯ 一切舊有法律已經完全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