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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法律?甚麼是法治?甚麼是「依法治國」?連張達明、陳文敏等法律學者也慨嘆不再懂怎樣在香港教法律,《港區國安法》通過後,大家想必對此有了全新認知。不過「法學」這概念博大精深,不少外國學者開始發現,現在中國在香港這一套,根本是納粹德國時代法學家施密特(Carl Schmitt)的借屍還魂。《The Altantic》不久前一篇來自Chang Che的有關文章,就很值得一讀。

文章認為,中國管治模式近年的最大改變,在於習近平上台後,共產黨內部的意識形態出現了明顯「覺悟」,中國官方對持不同政見者的有限寬容,可說是結構性消失,而對新疆、西藏、內蒙、香港等的有限自治,亦開始強烈打壓。期間一群被稱為「國家主義者」的學者,逐漸成為主流,他們主張國家至上,「穩定壓倒一切」,相信唯有中央重鎚出擊,中國才能維持穩定,而穩定了,(有中國特色的)自由、人權等權利,才能實現。

這樣的論述成為主流,也有其學術背景,反映中國法學界近年出現的「施密特狂熱」。

施密特是德國法學家、柏林大學教授,1933年加入納粹黨,雖然只在納粹黨正式過了三年,並非狂熱信徒,但他的反自由主義法律哲學理論,對納粹黨的「依法治國」、希特拉對法學的認知,造成了非常深遠的影響。相對於自由主義者認為「法治」(rule of law)是一切的最終權威,施密特則認為主權國家應該擁有一切的最終決定權;假如凡事高舉不能被國家完全掌控的「法治」,只會削弱一個國家處理事務的能力,反而令國民暴露在「外國勢力」敵人的威脅之下。

中國的「施密特狂熱」,據Chang Che所言,則是在2000年後慢慢萌芽,並在近十年成為主流顯學。哲學家劉曉峰將施密特的主要著作譯成中文,令中國各院校師生掀起熱潮,而且沒有西方「談納粹色變」的忌諱。被問到施密特與納粹的連結時,北京大學法學教授陳端洪認為那是他的「個人選擇」,不代表施密特的思想本身是邪惡的。

在香港,陳端洪教授這名字也許沒有多少人認識,但自2014年以來,他在內地,就對香港議題不斷發表文章,據《紐約時報》報導,他是北京對港事務顧問之一。陳端洪在2018年曾直接引用施密特,為實施《國家安全法》辯護:「在國家處於危險時,國家領導人便有權暫時中止憲法規範,特別是在給予公民權利方面」。與此同時,習近平主席對中國的「國家安全觀」也進行了「深化」,現在計有16種,而《港區國安法》目前(表面上)「只」包括4種。不過香港被涵蓋在國安概念這決定,其實早在上述觀念提出之時,已成定局,不過是等待時機去頒佈而已。所以無論有沒有2019年的反送中運動,劇本也早已寫成。

Chang Che文章提到的另一位學者,則更為我們熟悉:同樣是北京大學法學教授的強世功。他曾在香港中聯辦工作,出版過《中國香港》一書,而成了「國師」之列,這本書其實寫得很不錯,並不殺氣騰騰,而且對香港由下而上的傳統有頗多了解,可惜他在書中談到的一點彈性,並未在香港的現實情況出現。到了強世功撰寫《2014年中國政府白皮書》,更有一錘定音之勢:這是這份《白皮書》,提出北京對香港要擁有「全面管治權」,明確說出「一國」的主權,必須優先於「兩制」的公民自由,而這逐漸成為官方指導思想、國情班必修內容。強世功正是以施密特理論為基礎,指出香港的反抗勢力若繼續蔓延,可能會令中國負出「慘痛代價」,故此必須落實《港版國安法》。

從這角度看,中央政府義無反顧在香港推動《港區國安法》,絕非單是為了香港「二次回歸」,而是涉及整個國家的佈局,乃至舉國體制背後的官方意識形態,或曰「國魂」。澳洲政治學教授Haig Patapan認為,施密特的理念,讓當代中國學者將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合法性,放在民族主義、外部敵人等因素身上,取代了過時的階級鬥爭觀念。這樣一來,起碼在西方學者眼中,中國政府對施密特思想的應用,反映北京可能已從一個「輕視自由主義規範」的政府,變成一個「反自由主義規範」、而要自己建構新國際規範的全球政府。

於是乎,主權國家高於一切,就是今天香港的寫照。我們熟悉的、以普通法為基礎撰寫的《基本法》依然存在,所有條文本身都繼續適用,理論上,不應有天翻地覆的改變。但「一國高於兩制」,所以任何涉及「國家」層面的東西: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國家統一、國家尊嚴、國家責任、國家形象......,都是一國。此所以香港教育制度損害「國家利益」,就屬於一國議題,要所謂「刮骨療毒」;香港醫護罷工損害「國家責任」,也是一國議題,需要秋後算賬。如此這般,納粹施密特主義法治觀治下的香港,雖然表面上還是使用一樣的法律,但有了《港區國安法》作為指導綱領,早已面目全非。

表面上,《港區國安法》的四大類罪行,並沒有通過前的追溯力。但《港區國安法》同時規定,警隊的國安處可以適用《國安法》賦予的權力,調查涉及國家安全的任何案件;而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如有不清晰之處,則根據《港區國安法》47條,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決定。這樣一來,雞毛蒜皮至本來簡單民事訴訟可以解決的「壹傳媒大樓疑似濫用地契經營秘書公司案」,卻成了國安處用國安法拘捕當事人的「大案」,甚至已經離職《蘋果日報》二十年的前高層,也被約落國安口供。有了這窗口,其實普通法的任何刑法,都可以用保釋門檻極高、無需法庭手令「任查」的「國安套餐」處理,整個香港對法律的理解,自然被顛覆。加上群眾運動已經發動,假如法官判決不被認為符合「國家利益」,就會被「熱心市民」批鬥為「黃官」,這一套,和納粹德國的法官待遇,正是一脈相承。

回想納粹德國時代,「依法治國」會強調一切對德意志好的、就是合法的。其實希特拉掌權時,大部份法律,還是源用威瑪共和國的法律,而那些法律都是經過三權分立、民主程序制訂的,德國人對條文的認真,也不容懷疑。希特拉政府只是利用1933年通過的《授權法》,得到日後自行立法的權力,從此不少新法凌駕了《威瑪憲法》對人權、民主、監督等的保障(有點像《國安法》),然後出現了希特拉(及其代表發的國家利益)凌駕一切的「元首原則」,逐漸加了一些像反猶太人的《紐倫堡法律》等。但此外,就沒有大規模改變本來的法律條文。

換句話說,結構上,這是一個「雙元法體」:威瑪共和的真法治基礎,之上卻蓋上納粹主義的指導思想和綱領法規。結果,原班德國法官人馬、司法體系、公務員等傳統精英,有了納粹附加的綱領性法律,再在經過一輪「整頓」(例如以群眾運動式的「人民法庭」對傳統法官構成制約),也不得不集體迎接「新時代」。同樣的法律,放在同一群法官手中,就出現完全不同的演繹、處理和判刑基準。

回到「新香港」。一場初選公審,充滿納粹、蘇維埃制度show trial的特色,即使是第三世界國家的法庭,也不會如此折騰、侮辱被告們;但香港使用的,卻完全是字面上符合普通法的司法程序,一切絕對「依法」。未來,勿謂言之不預。

明報筆陣,2021年3月8日(月前Patreon短篇文章長版延伸)

Comments

Rocco

寫得好! 納粹當權了13年。文革經歷了10年。所以你香港還是有希望。雖則小弟到時已年屆古稀 🥲🥲🥲

K小白

香港沒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