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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蘇維埃式公審鬧劇,卻用上普通法的司法程序,對「改造」新香港/南深圳,原來有幾多不同功能。其中一項,就是對文革期間的「劃清界線」「文化」,予以制度性落實。

根據港區國安法,雖然不說明是有罪假定,但實質上卻絕對是有罪假定,拘捕已經要鐵鍊纏身,連台灣陳菊也看不過去,說當年她們在美麗島事件的軍事法庭,也不會被如此對待。而且雖然不說是必然不能保釋,但卻有非常嚴苛、也是非常人治的條件,就是「除非能證明保釋期間不會再犯任何可能觸犯國安法的行為和發表任何相關言論」。

這樣的「法律」條文,是有玄機的:假如說死「必然不能保釋」,反而失去了「迴旋」空間;現在開了一扇窗口,絕大多數人依然「依法」不能保釋、未審先坐幾年,卻有「極少數人」得蒙「皇恩大赦」(其實只是基本人權),於是保釋條件,就變成了另一個「制度」。

這次初選案,據報法庭頒下的保釋條件,包括四點:

1. 不再發表任何言論

2. 不再參加、組織、協助任何選舉

3. 不做任何危及國安的行為

4. 不接觸任何外國勢力

由於國安法下,只要不保釋,就可以無罪坐監一兩年,「保釋」就不再是約定俗成,而變成了非常珍貴的奢侈品。

但這四大條款,完全超出了以往普通法的保釋要求,法律界聞所未聞;不過用中國法律概念,就一句到尾簡單明瞭:「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客觀效果除了另一篇文章剛談及的永久噤聲,不再成為公眾人物,自閹一切影響力,杜絕其他地方的政治犯在獄中繼續發表言論等「漏洞」,還包括一個副作用:劃清界線。

文革期間,父母、夫妻、子女、師生、上司下屬、朋友之間,統統要劃清界線自保。製造人與人之間的互不信任,從來是極權政體管治的良方,也是瓦解任何形式的反抗的靈丹妙藥。結果,整個社會都變得犬儒,人與人之間只談利益、失去互信,就像今天內地那樣。

上述四大條件,接受與否,是一個兩難:除了是否願意接受條件去爭取保釋(只是保釋),還包括怎樣劃清界線這問題。

假如承諾上述條件,基本上就要退出一切政治、社會聯繫,否則所屬政黨、組織發表的任何言論,都會和自己有關,也就是違反承諾。此所以條件一出,不少人需要立刻退出政黨、解散組織和團體,此舉自然十分無奈。

但即使退出了,控方上崗上線,還是有大量空間。例如你的前黨友要是當你的辯護律師,那是否表示你們依然是「實質上的同夥」?如果前黨友不斷探訪,是否也足以在法律層面證明這是「政治聯繫」?此所以條件一出,不少人連律師也立刻解僱,原因之一,恐怕也是劃清界線,以免瓜田李下。

那假如前黨友和爭取保釋的被告情同兄弟,是否為了上述條件,就要避嫌不見?假如同一政黨的律師本來是最能協助被告的人,是否也是為了避嫌,就要不相往來?

這樣推演下去,正是政權希望得到的效果:人人自危,而又不知道你對被告的幫忙、會否反而連累了他們,紅線虛無飄渺,全憑聖意。

這樣的社會氣氛,就是今天的南深圳,一個教材級別的狄托邦。

Comments

Mayla

唔知仲有無機會離開香港⋯

K小白

可能聽日就嚟個“東德式邊境禁制” 所有香港人不能出境

Elaine Yip

總之就是要操控一切人, 破壞人與人之間應有的信任和關懷, 任由權力核心的人想怎樣便怎樣 ...

choas

沒有最邪惡,只有更邪惡。 香港還有活路嗎?

Allen LA

癡L綫。。。南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