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冷知識🇭🇰🇿🇦】管牧師,為甚麼不陪陳同佳到南非,引渡台灣?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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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一千年前,女真人完顏部逐漸強大,希望擺脫作為遼國附庸的地位,但苦無藉口。這時候,同屬女真人的紇石烈部首領阿疎挑戰完顏部失敗,流亡遼國,成為「逃犯」。完顏部不久建立金國,每次出兵遼國,都以要求遼國交出「逃犯」阿疎為藉口。女真人信奉薩滿教,出兵伐遼時都要祭天,由「薩滿教神職人員」出面,宣示遼國處理「逃犯」不當這滔天大罪。到了金滅遼,終於得到彷彿非常重要人物的「逃犯」阿疎,卻只是象徵式的把他打幾板了事,令人恍然大悟「大金逃犯條例」,不過一個低級藉口。善解「神」意的「薩滿教神職人員」,明明知道其實有很多辦法和平解決「逃犯事件」,但安身立命,自然和政權合作無間。
一千年後,台灣發生香港人陳同佳殺人、然後潛逃香港案。為了處理這名「逃犯」,香港特區政府先是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激起天翻地覆的「變革香港」,然後再出現《港區國安法》,令香港徹底面目全非地成為「南深圳」。諷刺的是,彷彿是關鍵人物的「逃犯」陳同佳,卻依然在香港接受警方「保護」。不久前,已是陳同佳殺人兩週年,受害人母親潘太再次提醒陳同佳儘快到台投案。這宗逃犯事件同樣有神職人員串場,陳同佳的「代表牧師」管浩鳴多次表示:陳同佳很有誠意到台灣投案,「奈何台灣不發出簽證」,所以無計可施云云。
究竟陳同佳未能赴台,屬於台方的官僚責任,還是港方基於「一國框架」的政治正確原則、拒絕使用台方提供的特殊窗口,我們從前已從國際關係框架分析,不贅。重點是:就算港台雙方談不攏,陳同佳是否就要永久以香港納稅人的錢,住在安全屋,衣食無虞地過世?「代表牧師」管浩鳴這是否算「不負所托」?一年多前,天天說「勿忘初心」、要為潘生潘太討回公道的林鄭月娥,是否一句「節哀順變」就能輕輕帶過?潘太由林鄭月娥搞《逃犯條例》的棋子,變成對林鄭月娥徹底失望的棄子,最終又會否被無所不包的國安法處理?
其實,人命就是人命,不用那麼複雜。現在陳同佳在香港已是所謂「自由人」,但在台灣的官方檔案,依然是一名通緝犯。雖然港台沒有《引渡條例》,而香港特區政府又堅持以「地方政府」角度處理港台關係,但這些基本概念之間,還是有「民間」操作,嘗試解決困局的空間的。代表牧師既然承擔了「白手套」角色,想必對背後乾坤心知肚明,至於是否願意執行,就是另一回事。
台灣今天雖然只有十多個「邦交國」(國安法表示:「邦交國」不加引號足以拘捕),但這無損台灣與不同政體簽署《引渡條例》,而且簽署的對象,也不一定需要是「邦交國」。目前,和台灣簽署了引渡條例的國家,包括12國:帛琉、馬紹爾群島、聖文森特、史瓦帝尼、聖基茨、巴拉圭、格林納達、多明尼加、多米尼克、馬拉維、南非、哥斯達黎加,其中前六國目前和台灣有「邦交」,後六國則是昔日的「邦交國」,目前已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但與台《引渡條例》依然保留中。與此同時,台灣與四國簽有正式《司法互助協議》,包括美國、越南、菲律賓、南非。換句話說,同時和台灣簽有《引渡條例》和《司法互助協議》的,只有南非。
在上述與台灣簽有《引渡條例》的12國中,除了馬紹爾群島、史瓦帝尼、巴拉圭、哥斯達黎加,使用香港特區護照進入其餘八國,都享有免簽證居留若干時日待遇。換言之,假定陳同佳使用香港特區護照,理論上,可以無需提供特別理由,就能進入上述八國。而當中和香港有直航安排的,又是只有南非。
管浩鳴作為陳同佳的「代表牧師」,責任理應只是儘快「按當事人意願」,幫助他成功回到台灣投案,而無需處理其他政治問題,否則何不讓政府官員直接處理?只要他為陳同佳買一張機票到南非,再加上自己,然後向台灣當局舉報「陳嫌」打算某月某日出現於和台方簽有《引渡條例》的南非,早已對陳同佳發出通緝令的台灣當局,就可以向南非提出臨時拘捕要求,然後提供正式文件,讓南非引渡陳同佳到台灣。根據條例,南非固然可以拒絕引渡個別對象,但陳同佳作為殺人犯,無論根據怎樣的基準,都是不可能進入豁免類別的。
對香港特區政府而言,這樣的操作,完全不用觸及敏感的兩岸關係問題,不會有任何動作可以被演繹為「承認台灣主權」。對台灣而言,這是「依法」要求已經簽署《引渡條例》的對口政體引渡通緝犯,也沒有「矮化主權」的問題;而且陳同佳也不用申請簽證到台灣,他到境就是以「被引渡逃犯」的身份被捕,不會有機會「自由行」。對南非而言,這只是很普通的一宗引渡,按章工作,依法辦事;假如南非認為和台灣簽署《引渡條例》不對等,理應早就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就廢除,而不會等到今天。
最大的障礙,本來是陳同佳作為「香港自由人」,不願意自首投案,但他和「代表牧師」管浩鳴都三番四次強調投案之心、可昭日月,當發現有可能成功投案時,理應高興也來不及。那還有甚麼其他問題?
唯一問題似乎只是,假如陳同佳真的這樣簡單就能「回到」台灣,那豈非說明林鄭月娥搞《逃犯條例》的「初心」,屬子虛烏有?假如「代表牧師」以種種政治性說法,拒絕帶陳同佳到南非,那豈非說明他其實不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出現的民間白手套,而是政府工具的一部份?《港區國安法》下,香港七百萬人全體愛國愛港更愛黨,自然只能對林鄭月娥的「初心」深信不疑,對林鄭月娥深信不疑的「代表牧師」自然也只能深信不疑,相信以「新香港」當下的「大好」形勢,陳同佳案的終極善後,定必指日可待。否則,德高望重的管牧師,和千年前處理「大金逃犯條例」的薩滿教教士,又有何分別?
明報筆陣,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