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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一千年前,女真人完顏部逐漸強大,希望擺脫作為遼國附庸的地位,但苦無藉口。這時候,同屬女真人的紇石烈部首領阿疎挑戰完顏部失敗,流亡遼國,成為「逃犯」。完顏部不久建立金國,每次出兵遼國,都以要求遼國交出「逃犯」阿疎為藉口。女真人信奉薩滿教,出兵伐遼時都要祭天,由「薩滿教神職人員」出面,宣示遼國處理「逃犯」不當這滔天大罪。到了金滅遼,終於得到彷彿非常重要人物的「逃犯」阿疎,卻只是象徵式的把他打幾板了事,令人恍然大悟「大金逃犯條例」,不過一個低級藉口。善解「神」意的「薩滿教神職人員」,明明知道其實有很多辦法和平解決「逃犯事件」,但安身立命,自然和政權合作無間。

一千年後,台灣發生香港人陳同佳殺人、然後潛逃香港案。為了處理這名「逃犯」,香港特區政府先是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激起天翻地覆的「變革香港」,然後再出現《港區國安法》,令香港徹底面目全非地成為「南深圳」。諷刺的是,彷彿是關鍵人物的「逃犯」陳同佳,卻依然在香港接受警方「保護」。不久前,已是陳同佳殺人兩週年,受害人母親潘太再次提醒陳同佳儘快到台投案。這宗逃犯事件同樣有神職人員串場,陳同佳的「代表牧師」管浩鳴多次表示:陳同佳很有誠意到台灣投案,「奈何台灣不發出簽證」,所以無計可施云云。

究竟陳同佳未能赴台,屬於台方的官僚責任,還是港方基於「一國框架」的政治正確原則、拒絕使用台方提供的特殊窗口,我們從前已從國際關係框架分析,不贅。重點是:就算港台雙方談不攏,陳同佳是否就要永久以香港納稅人的錢,住在安全屋,衣食無虞地過世?「代表牧師」管浩鳴這是否算「不負所托」?一年多前,天天說「勿忘初心」、要為潘生潘太討回公道的林鄭月娥,是否一句「節哀順變」就能輕輕帶過?潘太由林鄭月娥搞《逃犯條例》的棋子,變成對林鄭月娥徹底失望的棄子,最終又會否被無所不包的國安法處理?

其實,人命就是人命,不用那麼複雜。現在陳同佳在香港已是所謂「自由人」,但在台灣的官方檔案,依然是一名通緝犯。雖然港台沒有《引渡條例》,而香港特區政府又堅持以「地方政府」角度處理港台關係,但這些基本概念之間,還是有「民間」操作,嘗試解決困局的空間的。代表牧師既然承擔了「白手套」角色,想必對背後乾坤心知肚明,至於是否願意執行,就是另一回事。

台灣今天雖然只有十多個「邦交國」(國安法表示:「邦交國」不加引號足以拘捕),但這無損台灣與不同政體簽署《引渡條例》,而且簽署的對象,也不一定需要是「邦交國」。目前,和台灣簽署了引渡條例的國家,包括12國:帛琉、馬紹爾群島、聖文森特、史瓦帝尼、聖基茨、巴拉圭、格林納達、多明尼加、多米尼克、馬拉維、南非、哥斯達黎加,其中前六國目前和台灣有「邦交」,後六國則是昔日的「邦交國」,目前已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但與台《引渡條例》依然保留中。與此同時,台灣與四國簽有正式《司法互助協議》,包括美國、越南、菲律賓、南非。換句話說,同時和台灣簽有《引渡條例》和《司法互助協議》的,只有南非。

在上述與台灣簽有《引渡條例》的12國中,除了馬紹爾群島、史瓦帝尼、巴拉圭、哥斯達黎加,使用香港特區護照進入其餘八國,都享有免簽證居留若干時日待遇。換言之,假定陳同佳使用香港特區護照,理論上,可以無需提供特別理由,就能進入上述八國。而當中和香港有直航安排的,又是只有南非。

管浩鳴作為陳同佳的「代表牧師」,責任理應只是儘快「按當事人意願」,幫助他成功回到台灣投案,而無需處理其他政治問題,否則何不讓政府官員直接處理?只要他為陳同佳買一張機票到南非,再加上自己,然後向台灣當局舉報「陳嫌」打算某月某日出現於和台方簽有《引渡條例》的南非,早已對陳同佳發出通緝令的台灣當局,就可以向南非提出臨時拘捕要求,然後提供正式文件,讓南非引渡陳同佳到台灣。根據條例,南非固然可以拒絕引渡個別對象,但陳同佳作為殺人犯,無論根據怎樣的基準,都是不可能進入豁免類別的。

對香港特區政府而言,這樣的操作,完全不用觸及敏感的兩岸關係問題,不會有任何動作可以被演繹為「承認台灣主權」。對台灣而言,這是「依法」要求已經簽署《引渡條例》的對口政體引渡通緝犯,也沒有「矮化主權」的問題;而且陳同佳也不用申請簽證到台灣,他到境就是以「被引渡逃犯」的身份被捕,不會有機會「自由行」。對南非而言,這只是很普通的一宗引渡,按章工作,依法辦事;假如南非認為和台灣簽署《引渡條例》不對等,理應早就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就廢除,而不會等到今天。

最大的障礙,本來是陳同佳作為「香港自由人」,不願意自首投案,但他和「代表牧師」管浩鳴都三番四次強調投案之心、可昭日月,當發現有可能成功投案時,理應高興也來不及。那還有甚麼其他問題?

唯一問題似乎只是,假如陳同佳真的這樣簡單就能「回到」台灣,那豈非說明林鄭月娥搞《逃犯條例》的「初心」,屬子虛烏有?假如「代表牧師」以種種政治性說法,拒絕帶陳同佳到南非,那豈非說明他其實不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出現的民間白手套,而是政府工具的一部份?《港區國安法》下,香港七百萬人全體愛國愛港更愛黨,自然只能對林鄭月娥的「初心」深信不疑,對林鄭月娥深信不疑的「代表牧師」自然也只能深信不疑,相信以「新香港」當下的「大好」形勢,陳同佳案的終極善後,定必指日可待。否則,德高望重的管牧師,和千年前處理「大金逃犯條例」的薩滿教教士,又有何分別?

明報筆陣,2021年3月1日

Comments

James Lo

在每一個宗教都會有不同的人,良莠不齊就是這個意思⋯⋯

Mr ABC

哇,教授的高招非常新鮮,雖然知道政府不會採納,但是學術角度是極端有建設性。

Gary Lee

可唔可以請教一下,如果台灣唔發簽証俾陳同佳係基於一系列安全理由,點解南非又可以買張機票就去?香港人入境南非唔使南非出簽證?南非又為何要響國家安全同得罪中共兩方面冒險做和事佬?真心請教,thanks

Martin Chan

最可憐是潘媽媽,被政府當作 condom 。當審判日來到的時候,我真的很想知道那位聲稱「自己有天堂pass」的女士能否真的過得了審判。

MW

還是叫他管政協,免得罪神,得罪信眾。

CC

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入境旅遊的國家和地區(2020 年 10 月 1 日更新): https://www.immd.gov.hk/pdf/Full_List_of_Visa-free_Access_or_Visa-on-arrival_for_HKSAR_Passport_tc.pdf Confirmed 用特區護照去南非係免簽證.

Chris Chan

佢係台灣殺人,自然唔可以唔以逃犯咁樣捉拿。 但佢係南非無犯法,一日未被審判都係清白之身,點解唔入得南非境?

Chris Chan

潘媽邊度可憐,佢期望香港政府真心幫佢就係真心膠既幫兇,無佢個女又點攪到咁多事出黎。

Chris Chan

下面有人覆左,去南非入境係免簽証既。佢一落機就自首,就可以了

Gary Lee

雖然眾所周知,連佢都承認自己殺左人,但香港法律上唔可以當佢殺左人。又即係"理論上"佢去所有特區護照免簽証地區例如歐盟諸國、日本、英澳加又得。官宣係話佢入左安全屋、但實際上卻人間蒸發左年幾天下間都冇乜人知佢響邊、亦冇人知中共或港共對佢做過咩。外國真係可以無條件俾呢個人入境?呢個 case study 真係好有法律研究價值。

Chris Chan

咁樣推演就太遠,除非南非斷然同台灣斷交啦。 不過假設上再假設,已經無乜意思

Chris Chan

香港人因為佢個女,依家無左個香港,仲要走難去其他地方,香港人更加慘。

Roy Mak

我相信,陳從來無諗過要自投羅網,但而家俾個政權拎黎做人質,最後可享盡榮華富貴都幾諷刺... 至於代表牧師,佢做跟班都嫌佢廢

Lau Kwok Tai

如臺灣要求南非引渡陳,陳還需要同南非警方自首嗎?會不會飛機一降落就俾南飛警察上機拘捕?如果係,除上面有人講損害xx國家安全之外,這方法實在很可行。 嗰啲重將個問題話係臺灣方面的人可以收皮。

Descartes Vincent

教授又努力用邏輯分析港共政權既行為。 小弟欽敬欽敬

K小白

教授突破盲腸了

CP Leung

除咗林奠呢個干古罪人,陳同佳相信會一拼釘上恥辱柱

Fevrier

台灣要出國際紅色通緝令,跟著該國同臺灣要有移交條例先得。否則該國大可拒絕入境就原機遣返香港了⋯

Brett Ho

如果真心想解決問題,又點會搞到而家咁? 政府好鐘意借題發揮,用為民便民去包裝政治任務,結果咪成日一鑊粥囉。。。。。 早排電子消費券同理,除左消費者一方要用乜乜pay 去被監控;賣方嘅商戶亦被迫要裝呢啲監控工具。用促進消費做愰子,實際監控人民。 呢啲政策又點會成功?

Brett Ho

回hope: 但去台灣又係中國一部分,將逃犯由外國引渡返中國,又無啦啦會變成損害國家安全xxx, 真係😂😂😂

Brett Ho

講真陳同佳其實都係被軟禁緊,不過當然係食好住好;size比手足嘅監獄大,但比香港人嘅監獄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