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新香港「依法」軟禁的首例:黎智英保釋案的啟示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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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禁」在國際關係,並沒有絕對劃一的定義,因為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有限「自由」,不盡相同。但共通點是限制和外界接觸,以免其發揮任何影響力,但同時又暫時避免將之直接囚禁,以作為與外界討價還價的buffer。
在極權政體,軟禁作為「優待」重要異見人士、政敵的手段,頗為常見。昂山素姬就被軟禁多年,但她畢竟是軍人之女,屬於同一既得利益集團,為甚麼她「只是」被軟禁,現在清晰不過。同一道理,津巴布韋穆加貝下台後,也是被前同僚軟禁,既是顧念「情誼」,也是避免他出國亂說話。
黎智英的保釋條件,完全符合上述軟禁的定義。除了常見的交出旅遊證件、大量現金擔保、不得有機會犯下被指涉嫌從事的「違反國安行為」,還包括:
- 24小時不得離開住宅
- 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訪問
- 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社交媒體
- 不得發表任何文章
這在香港的保釋歷史上,從未出現過。定義上,假如有人到他家探訪,控方也可以理解為「某形式的未發表訪問」,他能見的人,和探監申請沒有甚麼分別。至於不能發出任何聲音,甚至比坐牢中人更嚴厲(例如陳健民、戴耀廷、劉夢熊等坐牢期間,都不斷投稿發表文章)。
有了這先例,日後「軟禁」可能在香港不斷出現。以黃之鋒為例,要是他日後正式被國安法提控,然後以上述形式被軟禁,就可能終生被滅聲,就是他的admin以他的名義運作Facebook,也已經「違法」。對意見領袖而言,這樣的軟禁,可能比坐牢更徹底。
其他具中國特色的「依法」行為,例如「雙規」,相信也很快變成「新香港」「新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