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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長楊某說,香港從前、現在都沒有「三權分立」,大筆一揮,教科書也要改變。而我清楚記得,中學時代有一科「EPA」,三權分立就是那裏第一次接觸的。

是不是以後的學生,都要習慣「三權合作」?

要理解這問題,大法官、法律學者們,已經有非常清楚的解釋。在國際關係角度,可以做出以下補充。

那些年,港督由英國國王/女王委任,港督委任行政局、立法局議員,也委任首席大法官。但實質上,首席大法官通常與倫敦有直線聯繫,認為自己就像在英國審案,不大管香港內政。對英國政府而言,這是有效制衡港督的手段,因為港督的權力已經很大。而這傳統,由第一任首席大法官開始已經出現。

1844年,第二任港督戴維斯、第一任首席大法官曉吾(John Walter Hulme)同時由英國來到香港,戴維斯實質上無權干涉曉吾的任命。當時香港一片荒蕪,英國找法律界專才來香港當首席大法官甚難,曉吾肯來,已經是殖民部費了不少唇舌。結果曉吾到來後,不斷挑戰戴維斯的「三權合作」傾向,二人勢成水火,戴維斯「依法」將其革職,卻由被倫敦當局推翻,曉吾回到香港復職,一直就任到1859年,反而戴維斯因此卻被解職回國。自此,香港司法機關就儼然獨立王國。

曉吾任內,曾判決不少爭議案件,例如拒絕應港府要求判決「毒麵包案」華人疑兇死刑。這種宗案件被香港的英人圈子形容為「恐怖襲擊」,甚至馬克思也專門以「反帝國主義」角度評論,當時正直第二次中英戰爭期間,但其實現有史料可見,不過是麵包工人用了過期麵粉,導致食物中毒而已。這類判決,都是確立司法獨立、制衡行政機關的重要舉措。不少愛國人士以「法官沒有華裔」論證「港英三權合作」,完全是以偏概全。即使是港英最高壓的年代,司法都是相對獨立的,例如李柱銘就是以義助左派工人打官司起家。

至於立法機關,當港督全權委任立法局、官守議員壟斷立法機關的年代,自然是行政、立法「兩權合作」,這局面直到1985年引入代議政制才打破。但自此,香港立法局的權力越來越大,甚至可以提私人法案,一如西方議會。

1995年,立法局的組成部分,有31名「泛民主派」、29名「泛親中+商界」,根本不知道何者是彭定康眼中的「建制派」。當時的議員「依法」否決財政預算案,不會被說成「奪權」,也不會被DQ、更不用說獲罪。所以到了香港回歸前夕,「三權分立」的制度,已經完全完成,立法不斷制衡行政、司法保持獨立運作,即使是愛國人士,也深受這套制度保障。

Comments

Napoléon

去到最近,立法會都仲可以提案彈劾行政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