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冷知識🇺🇸】林鄭月娥可以繼續使用Facebook嗎?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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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宣佈制裁林鄭月娥後,她繼續在美國公司Facebook建立的個人專頁發表回應,不少網友在想:究竟制裁令是否包括禁止使用Facebook?
Facebook官方回應香港記者查詢時,有如此說法:「目前情況下,任何Facebook 帳戶一旦被美國政府的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列入其國民及被阻禁者名單 (SDNs)進行管控, Facebook有法律責任對這些帳戶採取行動,而是次個案中被列入美國政府制裁名單的有關Facebook帳戶將被禁止使用任何存在支付行為的服務。」
這裏的重點,是「存在支付行為的服務」。但美國的制裁令是怎樣說的?留意最後一句:
“The prohibitions include the making of any contribution or provision of funds, goods, or services by, to, or for the benefit of any blocked person or the receipt of any contribution or provision of funds, goods or services from any such person.”
這裏只是general的說「服務提供」 (provision of services),而令到被制裁者有「benefit」(by, to, or for the benefit of any blocked person)。「服務」並沒有說明要「存在支付行為」,同樣「benefit」也可以intangible。
2017年,美國制裁俄羅斯聯邦的車臣共和國總統卡德羅夫,Facebook立刻關掉其帳戶,就是根據同一原則。我們也可以根據美國的立法原意,理解這句說話的詳情:
整個制裁令,根據美方說法,就是制裁嚴重違反人權的個人或組織(根據Global Magnitsky Act),這些人既是世界文明的威脅,也威脅美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由於名單上的人,都不可能單靠個人能力犯事,所以制裁的目的是要有阻嚇力,盡力切斷被制裁者的ecosystem,增加他們繼續從事同類行為的難度,與及避免美國公民、美國公司協助了任何違反美國國家利益的行為。
車臣獨裁者的Facebook帳戶,是他和支持者的重要溝通平台。Facebook作為美國公司,提供了重要「服務」給車臣獨裁者,讓他享有了免費、方便傳播(很可能是有違道德的)煽動性訊息的平台這樣的「benefit」,因此在制裁令後,要是帳戶依然存在,就是違反了美國法律。針對林鄭月娥的制裁,根據公開字眼,看不到和對卡德羅夫的有何分別。
Facebook以「存在支付行為」的服務演繹美國OFAC的「provision of services」,究竟是有其他reference,還是純粹是自行釋法,尚未可知。如果屬前者,理應向公眾提出美國政府的詳細說明,否則卡德羅夫就很冤枉;如果是後者,亦希望其提出公司理據,以釋其他Facebook用戶疑慮。否則林鄭月娥不斷使用美國公司的「服務」,去批評她口中「卑鄙無恥」的美國政府的制裁令,恐怕這裏有一些矛盾需要理順。
以上純粹是根據條文的討論,與本人立場無關。事實上,本人是林鄭月娥Facebook專頁頭號粉絲,根據國安法精神指示,自然對美帝制裁林鄭感到極大憤慨,因為在過去一年,該專頁提供了大量難得一見的邏輯示範,為廣大市民理解「新香港邏輯」提供了紮實的根據。但願專頁能夠保留,繼續履行對香港公眾的教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