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咫尺地球】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從非建制派初選爭議,看兩種法治觀的差異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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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非建制派舉行了立法會初選,選前選後都受到特區政府、中聯辦、港澳辦的高調批評,更指初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君子不立危牆,多位組織者、協調者都要宣佈退出協調機制避禍。然而說到「犯法」,我們仔細看過相關法律條文無數次,卻依然百思不得其解;即使是私下請教好些建制派法律專家,他們私下都坦言,當作KOL文宣是一回事,但說到訴諸具體行動,怎樣也想不通包括國安法在內的現行法律,可以如何理直氣壯「搵位入」。
港人和林鄭集團對「一國兩制」的不同理解,全在於此。
香港人和內地人、新加坡人相比,還有甚麼優勢?
在昔日香港,雖然沒有民主,但基本上有充份自由,背後支撐的,正是港英時代小政府、大市場的一套;「市場」除了是自由港的商業市場,還有公民社會、間接管治倫理,以及相信法治的信心。「法治」從來不是嚴刑峻法,而是基於背後的互信,否則任何法律條文都充滿彈性,只要政府走向極端(例如現在那樣),法治就會徹底失去民間信任。無論是整個社會的法律,還是公司的合約、學校的校規,莫不如是,假如有權者不斷搬龍門,自然可以找到「法理基礎」,但那是人治,不是法治。
我們經常問:身為香港人,有甚麼優勢?正正由於充份尊重法治,同時政府積極不干預,香港人習慣了一方面尊重框架,另一方面懂得在框架內盡力擴大空間,工作靈活、懂變通、非常有效率,同時不會無視規矩。和內地精英相比,香港人對甚麼是倫理道德、法律底線、due diligence,有更多重視;和新加坡人相比,香港人不會rigid地墨守成規,沒有那麼多官僚主義,知道怎樣當problem solvers。
非建制派初選,正是在現有法律空間下尋求最大效益的例子。特區政府理解的法治,卻不作如是觀:
「可能」違反國安法,具體理據在哪裏?邏輯在哪裏?
1. 特區政府說初選「可能」違反國安法的理據之一,是說這可能「干預、操控選舉」;但究竟怎樣「干預、操控」,就語焉不詳。自從香港有選舉以來,不同陣營、不同界別,自然都充滿各式各樣的初選,這是非常正常的程序,和法律並無關係,何況從來「干預、操控選舉」的爭議,反而在建制一方。例如2016年立法會選舉,自由黨候選人周永勤表示自己和身邊人受威嚇,突然宣佈退選、避走英國,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透露中聯辦曾要他勸退周永勤,因為擔心同區何君堯的選情。又像今年立法會選舉,新民黨的現任立法會議員容海恩未能爭取連任、被忽然入黨的李梓敬取代候選人資格,曾投訴黨內機制不公,據容海恩丈夫袁彌昌受訪時表示,太太被「協調」走,只是因為她和中聯辦有關官員的關係不及李梓敬。假如周、田、袁說謊,可以說是誣衊國家政權、煽動憎恨的「違反國安法」了,卻不見有關方面追究;假如他們說法屬實,那更貼近「干預、操控選舉」的指控,同樣不見追究。至於非建制派初選,只是honor system,也沒有苦主候選人投訴,「干預、操控」一說,不知從何說起。
2. 特區政府另一理據,認為初選有候選人支持否決財政預算案,屬於「攬炒」,就是「顛覆國家政權」,又是可能違反國安法。但邏輯上,這策略「對不對」是一回事,每人(包括非建制派內部)都有不同意見;但是否「犯法」,卻完全是另一回事。根據《基本法》,否決財政預算不但是容許的,否決後出現甚麼局面、政府要怎樣回應,也都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假如否決財政預算案屬違法,《基本法》好應該列明立法會不得否決,以免「癱瘓行政機關有效施政」;假如否決財政預算案屬於「顛覆政權」,所有參與基本法起草的委員,公然容許「顛覆政權」的行動在合法空間下存在,根據今天的邏輯,他們才是集體違反國安法。
3. 另一個說法,認為非建制派候選人假如參選時就言明「攬炒」,也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然而「攬炒」只是文宣,並非法律字眼,每人的理解都南轅北轍,更多人認為林鄭月娥才是「攬炒之母」,她一年顛覆了香港百年基業,才是國安法頭號疑犯。根據普通法,假如候選人事先張揚進入議會後從事違法活動,例如「一齊衝去燒議會」,自然構成法律問題(高呼「殺無赦」安然無恙,只是建制派專利);但假如只是事先張揚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不會因為是否張揚,而對責任有任何變改。要是一名議員強調「討厭政治、關心民生」,到了表決財政預算時,發現預算案問題處處、不得不投反對票,是否也是「違反國安法」?要是這是違法,是否財政預算只能贊成?假如他不違法,為甚麼其他投反對票的議員就違法?
4. 還有一個說法,來自近來積極就香港事務發言的內地學者田飛龍。他認為初選「吸引和突顯的主要人群集中在本土激進派,既完全排除了愛國建制派,更壓制和裹挾了傳統泛民主派,製造機會和曝光度給青年本土激進派,推動香港選舉政治的極化和極端化」,所以違反國安法。諷刺的是,本來最抗拒初選的,都是所謂「本土激進派」;而在上一次非建制派初選(2018年立法會補選),「本土激進派」也是被邊緣化的對象。那是否「傳統泛民主派」大勝,在特區政府或其代言人眼中,「初選」就由「違法」變成「不違法」?值得注意的是,新任政治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在初選前夕,「遲不遲早不早」,忽然高調恐嚇初選涉嫌違法,新聞立刻「洗版」,大大推高初選投票率,而可能被他嚇至不敢參與的人,相信只會是溫和選民。那「推動香港選舉政治的極化和極端化」、可能違反國安法,豈非曾國衛本人?在中共語言,這是「林鄭月娥集團左傾盲動主義路線」,根據國安法條文,需要時,一定有一條能夠治罪。
「左傾盲動主義路線」:林鄭月娥有違反國安法嗎?
5. 最有趣的「法律」觀點,還是來自曾長期在大律師公會資歷排行十一、曾是「反中亂港派頭目」、但現已「改過自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大律師。他非常坦白,認為問題出在初選組織者戴耀廷教授身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幼稚園學生也知道的common sense,假如一個本來沒有問題的初選,因為組織者是某人而變得「有問題」,這樣對法治的理解,未免太「進步」,恐怕也和十一年前的湯家驊有根本差別。
6. 所以最後,初選可能違法的理據,排除了一切普通法的可能,只有一個:由國安公署蒐證,證明戴耀廷「證據確鑿勾結外國勢力」,然後因為事涉國家機密,要「送中」審訊。到了如此「一國」層次,我們一般人自然無可辯駁。不要以為這是危言聳聽,田飛龍正是如此為初選「定性」的:「初選在政治上挑戰特區憲制秩序,在法律上涉嫌觸犯國安法,美國卻公然以非法的長臂管轄法案加以支持,更有國務卿蓬佩奧對非法初選添油加醋,推波助瀾,『港版顏色革命』繼續延燒」。
用到這種語言,不談邏輯、不談證據、一切猜測動機,說甚麼就甚麼好了,whatever la。但廣大市民會否發自內心的尊重這種「法治」?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但正如千年前韓世忠言,「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明報筆陣,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