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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港版國安法的「勾結外國勢力」,我們需要特別的閱讀方式。第一,條文要從下到上閱讀,看細節然後才看前提,因為執法時很可能是這樣。第二,這條文明顯從「反顏色革命」框架演變而來,卻大大升級了很多,這相信是這次立法的最大創造。

先看條文:

第二十九條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 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在過去十多年,北京每次談及「外國勢力」,幾乎都是要防範「顏色革命」;而根據華府,「顏色革命模型」都是中俄的二次創作。無論如何,北京是這樣理解的: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要顛覆不順眼的政權,每每以策動群眾運動為手法,首先是質疑當地政府的合法性、缺乏民主,然後要麼策動大型群眾運動,要麼通過選舉「奪權」。為甚麼執政黨敗選算是「奪權」?因為在這些案例,「外國勢力」會通過選舉觀察員,質疑當地選舉舞弊,令群眾火上加油,最終即使執政黨勝出選舉,群眾也不會散去。由於當地媒體已被外國勢力「滲透」,民間組織的國際聯繫千絲萬縷,政府不能握有話語權,通過武力鎮壓又會被「非暴力」人權組織干涉,顏色革命就容易成功---- 起碼,北京是真心這樣相信的。類似案例包括烏克蘭、吉爾吉斯、格魯吉亞等國,詳情可以參閱昔日文章。

根據上述框架,第三點明顯就是要針對上述「顏色革命模型」,所以要防止「外國勢力」以任何方式涉足本地選舉。第二點理論上也是,針對「外國勢力」鼓動群眾運動,去推翻現政府、或削弱其合理性。第一點直接關於戰爭,反而非常大路,在「顏色革命模型」出現前已存在。相信這三點,一直都在北京對港政策當中,過去十多年,駐港機構也是這樣監察駐港「外國勢力」,只是不公開言明罷了。

但經過2014、2019年兩場運動,以及2019-2020年的戲劇性發展,這條文卻由「反顏色革命」,添加了大量「localized」元素,本來就寬闊的範圍,結果變成更無所不包。

例如第二點,假如在2014年頒布,重點自然是「阻撓」「執行法律」,例如佔中。但2020年,卻有了進一步發展。在正常地方,「制定法律」就是立法機關的責任,假如法律制定不出來,就是立法機關內談不攏。但在過去幾個月,我們知道「拉布」在建制派眼中,也算是「嚴重阻撓」「制定法律」程序,足以犯本法,儘管「拉布」也是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而行。假如這法律為內地度身訂造,「制定法律」可以被阻撓的機會是零。

又如第三點,在顏色革命框架,就是針對那些國際觀察員,不要對本地選舉說三道四。大概十年前,當時的美國駐港總領事Stephen Young曾評論香港選舉,被外交部特派員公署連發幾封警告信,因為Stephen Young來港前就是駐吉爾吉斯大使,任內發生顏色革命,北京稱之為「顏色革命之父」,這是來龍去脈。但到了2020年,北京連正常選舉勝負,也看作「奪權」,非建制陣營的內部初選,就經常被建制媒體批評為「操控選舉」。

第四點大概是過去一年的新發明,字面上針對國際lobbying要求外國「制裁」、「封鎖」中國。不過魔鬼細節還是後一句:「其他敵對行為」,語焉不詳,無所不包。例如參考日前Patreon分享的十六種中國國家安全觀,投資者賣出股票,也可以是影響「經濟安全」的「惡意沽空」,假如和一個外國投資者談話,然後他賣出中銀股票,也可以被涵蓋。

不過最大的「布袋法律」,還是第29條的第五點:「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引發憎恨這類字眼放進法律條文,理論上,這不但要檢視疑犯的行為和犯罪意圖,還要檢視受其影響的人的主觀想法和程度,也就是「話中就中」。至於「非法方式」,根據中式「依法治國」,法律都是布袋條文,剝奪選舉權也是「依法」,自然任何事情需要時也可以有演繹為「非法」的空間,例如在社交媒體揭露政府內部醜聞,就可以是「非法」取得文件,而根據公安條例,發佈本身就可以是煽動,自然也是「非法」,再放進國安法29條,就是「通過非法方式引起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好了,這些條文一二三四五,都是放在第29條第一段之下,也就是需要「勾結外國勢力」而做這係才犯本法,那有甚麼需要擔心?然而這類的定義,也是訂得極寬,例如「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外國組織」可以是樂施會一類NGO,「其他形式的支援」可以只是邀請出席一場收車馬費的演講或workshop,「直接或者間接」可以只是和上述行為的間接聯繫(而根本不自知已經和「外國勢力」對上口)。在幾乎所有受教育人士都有global connection的香港,任何人都可以找到這些「聯繫」。

所以,任何犯了一二三四五點的人,只要找到這種「聯繫」,29條就可以涵蓋其中,而訂得如此寬廣,其實早已超出防止「顏色革命」的範圍了。

Comments

Good Year

一定要咩都中 唔係點拉鬼佬

Vic Ching

咩都包哂啦咁

SF

威權統治下, 容不下一點聲音.. 謝謝沈教授的分享!

Samuel Wong

放暑假幫自己布置assignment系熟讀港區國安法

Ken Ho

國安法落地,只是說明香港再一次成為殖民地,只不過今次宗主國是共產黨而已!沒有太大分別!香港人由以前既2等公民,成為1.5等!

Ken Ho

大英帝國如是,大共產黨如是,只是要估她們是否會面對同一結局!

Jim Ng

針對所謂外國勢力嘅條文如此瘋狂,外國人能對此視而不見嗎,外資怎能正常地繼續在香港營商?(話時話法律條文似乎仍未有英譯本...) 教授你認為對以上條文,外國會有什麼合理反應,而又會點樣影響到香港人?

Ken Ho

沒有英譯本,外國人無須睇!反正嚟得香港,預咗俾人拉!除非所有外國人都係陶輝!

katrina

D 外資夠膽死未見過呢堆條文就話支持立法,真係找死

鏡 鏡

一個月下來, 十多遍分析, 篇篇都有份量可讀。連同其他感想, 回顧... 著著超過30篇。市儈啲講, 除開幾毫 子一次, 就有大學教授級嘅資料以長知識。印證了Simon所說, 工革4.0對民主社會及人類進步的重要性及必然性。更感到欣慰嘅是,這個平臺篩隔了很多無謂並令人反胃的雜音。也有很多感謝, 支持 Simon 付出的真誠説話。最後我也老土地說聲""謝謝""..... 因為沒有一顆真愛香港嘅心, 不會為香港, 捱更抵夜地付出這麼多時間和努力....thx Simon

Phantom K

其實 執法 嘅 唔會理, 檢控 又隨意 演譯條文, 而且仲可以唔俾保釋,可能判得無罪黎,都俾人 困左 3,5 年

Phantom K

而且 可以 唔公開審 無 陪審團。。。。 咁 其實邊個知 跟唔跟law呢?

LIM MIC

感謝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