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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生效以來的幾大冤獄:初選「案」、立場新聞「案」、黎智英「案」等等,都會很快宣判。而宣判之前大約兩個月,新港府就匆匆忙忙的立了內容更模糊、更大包圍的《基本法二十三條》。為甚麼二十三條要匆匆立法,之前我們也提及不同可能性,然而一些從牆內出來放風的朋友,也許是當局者清,有一個更簡單直接的假設,可能更值得思考。

還記得不久前,我們訪問了現居美國的前香港懲教署高級懲教主任C先生,談及二十三條立法後,國安犯不能按慣例因為「行為良好」獲得減刑,而要「坐足」的法理依據、和可能後果。當時我們就談及,是不是以後所有因為《港區國安法》而判刑的人,都一定要「坐足」,認罪不能扣減,行為良好也不能扣減?那其他因為「國安性質」、由國安警拘捕、但用其他法律提控(例如暴動罪)的呢?再推而廣之,再外一層的一般罪名、但又明顯帶有政治含義(例如黎智英的「欺詐科學園案」)的呢?

根據這思維,《基本法二十三條》之後,起碼有一個客觀效果,就是上述幾大案的被判刑者,就很可能不會獲得任何減刑,要「坐足」。

記得有朋友離開香港前,探望過戴耀庭教授。他當時十分樂觀地安慰朋友,說就算十多年刑期(劉曉波在中國大陸也「只是」判十一年),認罪扣減1/3,行為良好扣減1/3,其實實坐的也不用太久,而他們被未審先囚至今已經關了超過三年,所以「很快」就可以再見面。

現在,自然知道國安案認罪是不會扣減的(見呂世瑜案),國安案行為良好也是不會扣減的(見「美國隊長案」),十多年可能就是literally十多年。而且「新香港」會否判得比大陸劉曉波的十一年更重,誰也說不准。

對一些政權眼中的「重犯」而言,這些數學公式,可以有截然不同的結果。以黎智英為例,他今年已經76歲,如果判監二十年,根據舊制,依然有可能活著出來;但用了「完善制度」,就是另一回事。而且知道了新例,自然也會達到摧毀士氣的效果。

不過與此同時,《基本法二十三條》並沒有一刀切,說凡是犯了《港區國安法》的都不會獲得減刑,只是說一切都是懲教處處長的 discretion,要他基於「是否信納囚犯出獄後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去作出研判。換句話說,其他「國安類案」囚犯要是根據同一基準要「坐足」,可以援引上述條文;但就算是正式的「國安犯」只要被「信納」,也依然可以獲得減刑提前出獄。

What's the immediate implication?

回到上述大案。《港區國安法》的案件被告就算認罪,也很可能不會扣減刑期,雖然條文有所謂「主動終結犯罪行為」等廣義的「合作條款」,但既然有了案例,認罪減刑空間依然有限。那怎樣鼓勵被告合作?有了《基本法二十三條》,就有了 differentiation:有些人就算「行為良好」,也不會得到1/3減刑,但另一些就可以,因為得到懲教處處長「信納」。

這樣一來,判案期間的合作誘因就會進一步增加了。而就算是其他案件的在囚人士,也會直接受影響。舉例:如果懲教處職員要求犯人拍宣傳片、協助大外宣,一旦拒絕,是否就等同讓懲教處處長信納自己「提前出獄會危害國家安全」?以往拒絕不過是拒絕利誘,但在「完善法例」之下,卻可能是以幾年的自由為代價。

用這個角度理解《基本法二十三條》的急就章,似乎也不是不能解釋一些操作性思維,不要把他們想得太有strategic thinking 思維。

一嘆。

▶️ 前香港懲教署高級懲教主任C先生:《23條》立法後,國安犯不獲減刑,合理嗎?何謂「行為良好」?其他囚犯會步其後塵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mvLkabtaw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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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Elaine Yip

已無法解救, 一切由他們說了算, 國家機器操作證又一次隆重登場~

David Tam

坐監都坐得冇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