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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駐外ETO辦公室的身份問題,有一個我們談過很多次的灰色地帶,就是它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權」?英國警察能否拘捕HKETO職員像袁Sir?英國警察能否進入HKETO的倫敦辦公室?如果進入了,是否違反國際法?這裏希望進行一個簡單的通識導讀。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不具有主權國家身份,所以香港派到任何國家的ETO,都一定不會自動得到外交豁免權,因為一切都是對方主權範圍內「賦予」的。任何國家如何對待香港駐當地的ETO辦公室,都屬於它們主權範圍內的自主決定,並沒有任何必須跟隨的慣例可言。所以技術上,就算一個國家賦予HKETO全部或部份、等同或類似於其他國家大使館/領事館/國際組織的優惠,這都不是正式的「外交豁免權」,而且也會受制於不同的條件和前設。

2. 英國在香港主權移交前夕,專門在1996年12月通過一條法案,處理1997年7月1日之後,香港特區駐英國的ETO身份地位問題,是為《香港經貿辦法》(Hong Kong Economic and Trace Office Act 1996)。由於ETO的前身就是英國建立,多少都希望給予較高規格,去傳承昔日自己的創建。所以根據這條法例,英國賦予香港ETO辦公室、香港ETO辦公室主任的官邸,等同於國家領事館根據《日內瓦外交條約》的地位和特權,也賦予香港ETO職員「行使公務時」免於起訴的權利,與及其他有關稅務優惠。

3. 然而根據同一法例,開首第一條提綱挈領,就清楚定義香港ETO的「公務」,僅限於「推廣香港在地區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換句話說,如果ETO、或有ETO職員進行與上述公務無關的活動,就可以完全不受法例保護。關於整個ETO的建築物屆時被如何處理,相對複雜得多(下篇會詳談);但關於ETO職員從事非上述定義之行為,一定不會享有免於起訴權(也就是袁sir的例子),則十分清晰。

4. 我們可以比較美國的做法。在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夕幾日,美國國會通過內部立法,制定了《An act to extend certain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to Hong Kong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s》,賦予香港在美國的ETO適用於1945年的《國際組織豁免權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mmunities Act)的國際組織地位。也就是香港駐美國ETO職員執行官方任務時,享有豁免執法人員搜查、沒收財產、徵稅等特權。和英國不同的是,美國是比對HKETO為國際組織,英國則是比對為國家外交使館,但兩者都只是「比對」,而不是「定性」。

5. 我們也可以比較英國對台灣官方代表處的做法。英國對台灣駐英代表並沒有任何法律特別涵蓋,由於雙方沒有外交關係,所以台灣駐英人員就不享有任何豁免權,定義上。美國和台灣則有一條《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Agreement on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Between the 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North American Affairs and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給予台灣代表等同國際組織領袖的待遇,包括對正副主任的「功能性豁免」(行使公務時免於起訴),後來再修訂為「一般性豁免」(無論是否執行公務時都免於起訴)。換句話說,美國對台灣代表比對香港ETO代表優待,英國則相反。

(待續)

▶️ 案情沒有點出的袁Sir上司:按公務員匯報及批款程序,倫敦經貿辦主任有沒有受調查呢? 袁松彪被捕至起訴期間,中英外交談判破裂? (沈旭暉 x 馮智政)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oG5jGAMu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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