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關係深度評】 中美和風的荒謬:中國修訂《反間諜法》,必然造成外資大規模離境(六,完)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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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貿層面來看,中國《反間諜法》的修訂猶如一把利刃架在外資的頸項上,並且賦予其以「反間諜」的名義來對這些公司進行搜查,盜取資料、數據和技術。基本上,中國對外資所採取的行動,可以形容為「請君入甕,甕中捉鼈」,一方面以利益和優惠的條件引誘其進入中國,但只要對方進入中國,就會暴露在「反間諜」的風險中,再也沒有主導權。
有了這些制約,中美怎樣吹和風,都顯得不設實際。我們也可以通過下列理論進一步理解中國的策略。
Peter Evans (1995) 在研究東北亞經濟轉型的時候,針對發展主義,即由國家主導經濟轉型和發展的經濟邏輯中,發展出「嵌入性」(Embededness) 這個概念。「嵌入性」是指國家與社會(多為的私營企業)通過持續的合作和互動,達到經濟發展的目標,兩者互相重合。Evans 指出這些國家在促進經濟轉型和發展的時候,會有四種角色,其中之二便是相輔相成「助產士」(Midwifery)、以及「監護者」(Custodian)的角色。前者可以理解成為國家以有利的政策,幫助目標企業和工業範疇的發展,後者則可以理解成為監管者(regulator) 以及執法者(policing)。例如 1970 年代的印度在經濟發展中,提出的牌照、准證以及限額制度,就是監管者的角色。Evans 同時強調,執法和監管的舉措,可以是「馬刺和韁繩」(Spur and Reins) ,即可以促進,亦可以限制產業的發展。
上述學說主要針對國家內部經濟轉型,但其實也針對國家主導的吸引外資政策。Evans 曾以日本為例,發現日本吸引外資的主要目是以更便宜的價錢獲得技術,並強迫外資公司與本地公司組成合資經營。放在中國的語境,也是同理。中國要發展經濟,吸引外國資金進入中國投資的時候,普遍採取「助產士」的角色,推出優惠和有利的政策,即使在《反間諜法》修訂之後也一樣。例如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聲稱會以更完善的版權、專利機制,自貿區、國家級新區等吸引一些重點產業如醫藥、互聯網行業,進入中國投資和生產。結果外商在中國的利益,自然就會與中國政府進一步綁定,互相「嵌入」。
可是,當中國有需要的時候,卻會斷言改為採取「監管者」的角色。這些外資企業,尤其是掌握信息、科技、數據的科技公司,便會暴露反間諜法的風險之中,令這些公司專利技術、用戶訊息、數據和資料等,蒙受不必要的風險。
此說並非憑空幻想,乃是基於事實的推敲。觀乎在美國那斯達克上市的主要公司中,他們在中國投資和營利的數據,不難發現其中相當部分已經深深「嵌入」中國之中:
上述包含在納斯納克指數的上市公司,大多與科技、訊息、數據有關,其收入和投資都很大程度與中國扣連在一起。例如擁有無人駕駛技術、星鍊技術、太空科技、以及大量用戶行車和安全數據的 Tesla ,在上海市政府邀請下,在上海開設了超級工廠。同時,其他具有戰略意義的公司例如半導體公司播通、高通、德州儀器、恩智浦、芯源系,以及半導體公司龍頭之一的英偉達等,在中國的收益都佔其重要比重,高通更有超過 60% 收入來自中國。
由於他們深深「嵌入」在中國的消費和資本市場,加上他們擁有大量數據、資料和科技。在《反間諜法》修訂版通過後,如中國因反間諜活動而需要這些公司繳交數據、技術、資料,這些公司亦很難不合作。
中國 《反間諜法》的修訂,使得跨國科技公司需要面對額外的政治和法律風險,中國甚至可以使用「反間諜」的原因,要求這些科技公司提供第42條中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如是者,這些公司除了利益考量外,也會因為《反間諜法》的規定,勢必要提供資料、數據甚至是技術,以滿足其「維護國家利益」的法定責任,損害西方自由世界的利益。
美國聯邦政府亦覺察到這方面的威脅,制定一系列的法案,例如《科學與晶片法案》等,限制出口敏感晶片和技術到中國的同時,也限制這些科技公司到中國投資的範疇和規模,以免這些公司在泥潭越陷越深。有了這些框架,中美領導人短暫的「和風」,又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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