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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移英港人提取自己的MPF被捕,原因據說是聲稱以移民中國大陸作為「永久離開香港」的提取理由,但宏觀大原因卻是「新香港」政府不承認以BNO簽證離港的一切。這裏涉及一個我們怎樣理解法律、政府的問題,而「法治」不是「依法治國」,不是「犯法就是犯法」那樣簡單,關於這點,值得再三分析。

任何法律一方面都是黑白分明,但另一方面,都存在灰色地帶。灰色地帶的存在,可以是有些情境不容易清晰釐定,需要case by case 處理,也可以是預留了一些空間,讓政權以discretion方式處理。這裏的關鍵,正是「discretion」:是否拘捕存在執法人員的discretion,是否檢控屬於律政司的discretion,是否判罪屬於法庭的discretion。

另一個概念是互信。法律要被尊重,一大前提,是政府要被相信是善意地執法,不會根據條文故意trap市民、不會每天都「搬龍門」、不會對不同人選擇性執法。

例如由「約定俗成」到「嚴正執法」之間的 transition,就是一個政府是否有trust 的反映。

我們舉過很多次農曆新年違例泊車的例子。昔日農曆年初一、年初二拜年時,約定俗成是私家車隨處停放都不會抄牌,這不是法律,明顯是港英政府刻意顯示對本地人習俗的尊重而生。忘記哪年開始,香港政府強調「犯法就是犯法」,年初一也「無情講」,無論是基於交通原因也好、嚴正執法的偏執也好,它確是有這樣的法定權力。但一個與民有信的政府,起碼會三令五申,明確說出為甚麼這樣的約定俗成不能再存在,哪刻開始會一定抄牌,這樣起碼不會讓市民覺得是刻意設陷阱。

其他原則包括 proportionality,黎智英「欺詐科學園案」就是永恆的經典。這類租務糾紛,正常處理是私下「拆掂」,頂多是民事訴訟,要控告以往慣例是罰款幾百元,現在卻變成監禁五年半;根據同一標準,「新香港」要多建一百個監獄也不夠。所以proportionality 的延伸原則,就是一視同仁,就像現在拘捕「詐騙自己MFP」的移英港人,就應該有大量其他案件需要這樣處理。而且不可能不讓他們離境,卻讓JPEX案涉及詐騙數額多無數倍而被捕的人離境。

至於律政司的discretion,正是負責修正法律有違常理、人情的空間。一個不是很好的例子是董建華時代的胡仙案,雖然證據確鑿、入罪率高,但當時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以「公眾利益」為由決定不控告:無論這決定是否正確,起碼這的確是律政司的權限。外國有很多這類例子,就像英國小童節日街上賣父母自製的果汁,可以被控非法販賣無牌食品,不控告就是discretion。又像外國有人把祖父從公共圖書館借閱、而幾十年一直未還的圖書交還,理論上要罰款天價,作出 waiver 就是discretion。

還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例如這些說自己移居中國大陸的MPF苦主,如果只是有自己的申報,入面可以有很多不同原因,例如真的有intention 到中國大陸定居、而申報後改變主意,又或純粹無心之失之類,昔日要達到毫無疑點、連動機也能證明的門檻很高,不會輕易落案。當然,如果這案件有一個保險經紀承認了一切、還有通話紀錄證明動機,確實是「斷正」,但這理論上依然不能100% 確定是詐騙,因為當事人依然可以提供其他疑點。現在卻是有理沒理先製造恐慌,還要禁止離境,而禁止離境的前提一定是「嚴重罪行」,這就不能自圓其說。

總之,「犯法就是犯法」屬於「依法治國觀」,以上一籃子原則、還有其他大量涉及人權保障和社會公義的原則去匡扶法律,則屬於法治觀。「新香港」屬於哪種,賢愚共知。

▶️ 利世民:I told you so:錢財身外物,自由價更高,MPF早就不是你的錢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ZfL9VT0_I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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