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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香港」「新ICAC」拘捕二十多名返港探親的移英舊港人,說他們「非法提取MPF」,作出「虛假陳述」。親政府群組高呼「罪有應得」、「應有此報」。

然而不談政治,根據純粹法律觀點,在MPF事件真正違法的,肯定是「新香港」特區政府。

昔日特區政府推出被稱為「強迫金」的「強積金」時,除了暴利從天而降的保險公司、中介人公司,幾乎沒有人支持。但畢竟法規出現了,總算有一個法定程序去公報,也有清晰條文要遵守。強積金成立時,公報提取的兩大條件是「屆滿退休年齡」和「永久離開香港」,如果有市民符合兩大條件、而依然不能提領MPF,違法的自然是政府。

須知雖然這是「強迫」金,但理論上,市民也不是完全沒有選擇,畢竟不願接受的可以「選擇」從此在香港永不工作,或即時移民。換句話說,「留下來的人」和香港政府就MPF已經有了契約,約的內容,就是雙方定約那一刻的內容。

這兩大條件的定義,關鍵在細節:甚麼年齡才算是「退休」?怎樣才算是「永久離開香港」?

由於這類定義永不可能有全民共識,所以始終是由政府去定,這沒錯。但每一個人參與MPF既然都是一個契約,自然要按定約一刻的定義為準。要是在外國,政府忽然將退休年齡由55/60/65歲變成80歲,有沒有暴動是一回事,肯定會有人申請司法覆核,打官司打到底,而且贏面甚高;未打到一半,政府大概已經倒台。只有在「三權合作」的「先進」地方,才沒有這回事。

同一原則,也適用於「永久離開香港」的定義。當一個香港市民參與MPF時,使用BNO護照是官方承認的,而BNO護照有甚麼功能,則是英國政府主權範圍內的事,他/她自然有理由假定用英國政府提供的方式「永久移居英國」,是領取MPF的一種合法渠道。

2020年後,「新香港」政府忽然宣佈不承認BNO,不接受得到BNO簽證是永久移民的證明,這本身已經有大量法律爭議。更重要的是,無論這個決定有沒有法律基礎,邏輯上,都不可能retrospectively 影響這決定出現之前,已經在供MPF的香港居民。

否則要是5年後,「新香港」修改出入境條例,只容許香港人永久移民到中國大陸,其他一律「非法」,全港市民強積金豈不是化為烏有?又或忽然公佈,「退休」的定義是「不能有任何經濟活動」、包括炒股票,難道都可以自圓其說?又或忽然又說「提取MPF」的定義,其實需要「分階段處理」、每年設上限,難道也不能反對?

可惜,現在正是這樣。來自政府,甚麼都可以,甚麼制約都沒有。

在這樣的前提下,移英港人被疑犯(新香港政府)非法侵佔自己的合法資產,而又沒有途徑申訴,早就全部都是受害人。

至於苦主如果真的如報導所言,對「新香港」政府宣誓,說「永久離開香港」的目的地是中國大陸,從而提取MPF,是否算是「詐騙」,這本身也充滿灰色地帶。

根據法治概念,由於「新香港」政府違法在先,本來就已經沒有任何依據「打官司」下去。即使單是討論上述行為,如果有人反正打算永久離開香港,但沒有下定決心到哪一個國家,於是每個看看試試,這是否違法?如果本來打算到溫州、惠州定居,然後才發現不適應,是否不可以改變主意?當然,「新香港」「新ICAC」會說「你同個官講啦」,但卻又將這些明顯已經「永久離開香港」的人扣留護照,這是另一種的無法無天。昔日殺人犯、詐騙幾百億的疑犯,都是無罪假定,要是被拘捕而不回來報到,就會被通緝。現在對雞毛蒜皮的案件都要扣留旅行證件,先例一開,下一步如何,都不用任何人提點。

客觀效果,自然是赤裸裸的恐嚇:恐嚇移民港人不要妄想拿回自己的MPF,恐嚇港人不要回港,恐嚇港人不要移民,恐嚇港人不要不聽話。根據同一準則,就像黎智英安排自己公司的秘書在科學院辦公室工作,由本來不會受理、或頂多判罰幾百元,變成被控詐騙、判入獄五年半,這樣的「法治」要拘捕、檢控、監禁任何人以多麼荒誕的罪名,都是舉手之勞。

錢財身外物。自由價更高。

▶️ 利世民:65歲之後,可能只能提取年金:「新香港」MPF是一場騙局嗎?(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uFMZ6vkV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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