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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新香港」的樂崩禮壞,卻又處處說是「依法」,不禁想起兩年前,在台灣訪問曾長期在中國大陸經商、非常瞭解中國「依法」「制度」的范疇前輩。當時他一針見血地說:香港現在行的不是什麼《國安法》,只是《國安令》。

什麼是令?例如一間公司的老闆每日的「命令」,就是「令」,而令與令之間,不必具有任何邏輯關係。例如今天可以叫秘書買咖啡,明天可以是紅茶,後天什麼都不要,大後天乾脆把秘書解僱。又或今年要做的產品價廉物美,明年要做高端精品。總之老闆說什麼,就是什麼,只要是員工,就要聽從。

商鞅說是法家,其實行的都是令。他的第一步「徙木立信」,就是典型例子:為什麼搬一段木頭可以得到巨賞?毫無道理,也毫無法律基礎可言,但這是「令」,原因是「我鍾意有賞就有賞」已經足夠。這樣的氣氛下有何施政,自然和《港區國安法》一樣,都是「你想點就點,最緊要開心」。

但「法」就不一樣,因為是「law」。在各種各樣的理論,由hypothesis,到observation,到 theory,到 law,每一步的門檻都很高。要成為「定律」,都要千錘百鍊,涵蓋的內容具有一致性。例如只要有物件可以自然騰飛,地心引力就不是定律。所以絕大多數法治國家的「法」,都是可操作的、具邏輯性的、而且是人人平等的。一旦有「法」根本不可能劃一執行,那極其量,只是古代封建帝王今天說這樣、明天說那樣的「令」。

以《港區國安法》為例,如果畫漫畫、吹口哨也是「顛覆政權」,究竟有多少人「違法」?如果收藏一本書就是「煽動」,全香港有多少人犯罪?恐怕起碼有一半人。也就是起碼有一半人在「逍遙法外」,卻又隨時可以被捕。所以誰安全、誰出事,基於的不是成文的「法」,而是純粹人治的其他原因,例如朝令夕改的「令」。

如果根據同樣的條文,甲做一件事,可以是「老成某國」的愛國行為,但乙做同一件事,卻可以是「陰謀叛國」。這就是「令」。

千百年來,賢者提倡法治,就是要遠離「令」的原始狀態。否則政權說什麼、什麼就是「合法」,而政權自然永遠自居「合法」地位,那世界上又怎會有它們的任何「違法行為」?可惜中國從來都未能理解箇中差異,只覺得「口袋法」最適合國情。條文可以寫得很兇,喜歡時就執行,不喜歡時就輕輕放下。政權反正做什麼都是「依法」,其實就是賦予在位者為所欲為的彈性。

記得多年前到北韓旅遊,發現北韓大學生要起碼花一整年,學習一套幾十本的《金日成主體思想》,連中國導遊也會嘲笑說「讀得多會腦退化」。假如未來「新香港」的法律學生要認真研究這樣的「法律」,而又真的煞有介事,除了向北韓學生學習,還可以怎樣?

▶️ 范疇:何謂「留島不留人」?(下,連字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oQhHnzkH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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