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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有港人離開香港後,因為曾經被捕、踢保,不敢回到「新香港」,直到知道疑似同案有人回港後安然無恙,決定回去,卻立刻被捕、護照被沒收。

這令人想起台灣八旗總編輯富察在上海被拘留之後,有人不但不同情,反而質疑他為何這麼多年來都可以自由出入。

每次聽到這類討論,都覺得很無助。須知以上討論的唯一可以成立的理論基礎,就是根據可以操作、有邏輯、有公信力的法律來討論。但《港區國安法》明顯不在此列,對此政權也從無隱瞞。

舉例:如果A打劫金鋪,B打劫超市,二人離港後如果都要回港,而A被捕,B就很可能被捕,這是普通法的邏輯。根據同一邏輯,如果三個人集會會被控告「非法集結」,萬人姜濤生日會不可能不被控告,如果那是法治社會。

但《國安法》首先是大陸法條文。大陸法不是案例法,任何案件都是case by case,discretion全在官方。而且這還是極權政權的大陸法,是否控告的出發點,完全是政治,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因地而異。同一宗「罪名」,有人可以判死刑,也有人可以升官發財。

升官發財?是的。

1949年後,中共進行了一波又一波的大清洗,什麼「鎮壓反革命運動」、「三反五反」,直接槍斃的有好幾百萬人。但最高層的政治犯,例如被俘的國民黨高級將軍,無論態度多麼頑固、惡劣,都不會被判死刑,只會被「改造」。當然,這也是一種囚禁,但待遇比起一般政治犯的監獄好得太多,基本上就是療養院。當他們的下屬早已被整死得八八九九,這些高級戰犯卻被「改造」成功,獲釋後,起碼都是什麼文史顧問,不少更成為政協委員,因為他們有統戰價值,也可以對外宣示「一切如常」。例如蔣介石的愛將杜聿明將軍,被「改造」成功後成了全國政協常委,而「巧合」的是,他有一個具高度統戰價值的女婿,名叫楊振寧。

這樣的手法,中共從來沒有改變過。所以在「新香港」,一定要保留一些一般人以為一定會被捕的,偏偏不去拘捕,但一般人卻又隨時可以被捕。例如叫過所有口號的譚香文可以入閘參與「完善議會」選舉,其他同類人卻可能要坐牢。這不是說這些人都是共謀,只是中共的行動,就是要令大家這樣去想。

如果我們以普通法的角度閱讀《港區國安法》,每天都會陷入迷思和捉鬼。如果家中收藏一本書籍可以因為「藏有煽動刊物」被捕,香港應該有過百萬人都「可以」被捕,那他們沒有被捕,自然不代表他們是「鬼」,只代表這樣的法律根本不可操作。A和B做了同樣的東西,A行動自如、不代表B也行動自如,這種不可測性,自然有違我們從小到大認識的法治精神,卻偏偏是《港區國安法》這種「法律」要刻意製造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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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Wiki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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