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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英國最高法院作出關鍵判決,令短期內蘇格蘭獨立變成不可能,也為查理三世一登基就面對國家解體的壓力得到釋放。但這裏有幾個技術性問題值得注意,首先得從上一次公投的特例談起。

法院的判決以1998年的《蘇格蘭法案》為基礎,這法案申明,任何「與英國憲法完整性有關」的立法事項,都需要由英國下議院決定,而國家版圖改變,自然屬於此列。上次蘇格蘭能夠在2014年舉行獨立公投,因為當時英國政府正式授權蘇格蘭議會舉行公投,之前蘇格蘭民族黨在選舉大勝,但背後同時也是首相金馬倫的政治計算,認為這會讓他在大選時為一個敏感議題減壓,而同時又有把握蘇格蘭不會投票脫英。

但現在時移勢易,英國已經脫歐,同時面對嚴峻經濟危機,蘇格蘭則擁有海上油田,屬於英國長遠自給自足的關鍵資產。英國政府沒有任何誘因授權蘇格蘭再搞一次獨立公投,除非蘇格蘭能製造異乎尋常的國內、國際壓力。

蘇格蘭第一部長斯特金表示,她的「蘇獨」政黨蘇格蘭民族黨(SNP)會接受這一決定,因為判決具有法院的合法性。但她亦表示,如果蘇格蘭和英格蘭不能透過雙方協商、舉行具有約束力的公投解決獨立問題,蘇格蘭民族黨將「為蘇格蘭人民找到另一種民主、合法的手段,來表達他們的意願」。

這可以是甚麼手段?

似乎是這樣的:蘇格蘭民族黨認為有必要澄清英國憲法的權力分配,手段就是讓法院允許進行新的獨立「民意調查」,去以民意向英國政客施壓,希望議員會基於民意或選票,接受二次獨立公投。本來蘇格蘭民意頂多是一半半,但假如英國經濟差下去,而蘇格蘭獨立後又能快速加入歐盟,支持獨立的誘因卻是不容低估。

另一個可能性是在英國內部建立更自治的蘇格蘭議會,爭取更高度的自治,而不是全面的獨立,例如將一些權力從倫敦轉移到愛丁堡,包括稅收、借貸和社會保障等。還有一個可能性,從法律身份著手,讓蘇格蘭以獨立身份參與國際事務,就像法羅群島、格陵蘭等之於丹麥,或庫拉索之於荷蘭那樣,這可以看作一種「準獨立」的安排。

如何討價還價,很大程度看下次蘇格蘭民族黨的選票,在民主國家,那自然會成為最大mandate所在。

▶️ 延伸視頻:解構一國兩制 #04:蘇格蘭 Devolution vs 香港一國兩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Yd5023b8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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