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香港誌:第二章 15】導論:港口的國際身份:城市以上、國家以下,即是甚麼? (Patreon)
Content
我們以國際港口角度,重構香港故事,那怎樣理解香港在國際關係的獨特地位?這自然不得不有國際關係理論層面談起。
目前,在現實主義主導的世界,國際社會進行互動的單位,通常也是「主權國家」,今天這看起來,彷彿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然而其實,我們現在熟悉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s),不過是誕生於公元十七世紀的近代產物;而「主權」這概念對今天最堅定支持的中國而言,更只是舶來品。1648年,歐洲的三十年宗教戰爭結束後,有份参與的國家簽署了《明斯特和約》(Treaty of Münster)和《奧斯納布呂克條約》(Treaty of Osnabrück),兩者合共構成《威斯特發里亞和約》(Treaty of Westphalia),確立了國家主權平等、領土主權等原則,奠定了主權國家在國際社會上的地位。當時的中國國際觀依然是以朝貢體系主導,既沒有主權國家平起平坐的概念,也難以絕對清晰定義朝貢國、藩屬國等的主權屬性。
在主權國家冒起之前,推動歷史前進的,除了一些大帝國,不少都是佔地較少、不具備現代主權國家定義的城市或城市邦聯,例如美洲的瑪雅、希臘的雅典與斯巴達、意大利的威尼斯與羅馬等。而即使在現今社會,主權國家亦非唯一活動單位:主權國家之上有「超主權」(Supra-sovereign)單位,例如與主權國家同時加入G20的歐盟;之下有「次主權」(Sub-sovereign)單位,例如芬蘭的奧蘭群島自治區(Aland)、美國的非合併領地關島;旁邊又有「類主權」(Quasi-sovereign)單位,例如國際貨幣基金會(IMF)等對主權國家有規範能力的跨國機構。而即使在聯合國一類主權國際俱樂部,其實也依然保留了若干彈性,否則不會有「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美屬菲律賓自由邦」、「巴勒斯坦國」等特殊案例出現。
在這一章,我們會分成兩個主要部分,來檢視主權國家、港口以及國際香港之間的關係。在第一部份,我們將會關注有關主權國家以下的政治實體的理論和爭議,從「國際城市」(Global City)的概念出發,然後探討有關其次主權地位的兩個理論:平行外交(Para-Diplomacy)和多層次外交(Multi-layered Diplomacy),並檢示香港這類典型「港口城市」(Port City)作為一種特別的城市面貌的宏觀敘事與論述。闡釋這些理論的原因,自然是它們都與香港關係很大,分別不同程度地描繪了香港的社會、經濟及政治面貌,卻一直為研究香港的學界有意無意間忽視,致令其潛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狹隘理解「主權」的理論籠牢中不能釋放。第二部份將會把焦點放在香港如何應用這些理論的具體案例,嘗試分析歷史的因緣巧合如何使香港獲得其獨特性,並以別樹一格的身份活躍於國際舞台上,從而指出國際香港、而不是一個普通城市在1997年主權移交前後之於中國的重要性,及其背後深層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