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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關於香港人移民台灣引起的其中一項討論,圍繞著投資移民。而要理解雙方的立場,又要從我們上次談及的大陸法 Vs 普通話思考模式開始談起。

單從內容而言,台灣政府讓香港人投資移民的方案,確是世界上的特例。

本來的規定,是香港人把600萬台幣注入台灣,成立公司,一年後,就可以得到台灣護照。而且600萬只是cash flow:一年後拿到身份,就可以把資金拿走,甚至關掉公司。2019年前,甚至有移民公司教導港人通過「買樓自住當作商舖」等取巧方式,連本帶利把投資賺回來,到頭來台灣毫無得著。

相較下,外國人投資移民台灣的門檻就要1500萬台幣,而且要製造5個本地人的就業職位,連續3年,才能入籍。

後來台方有見不少香港投資移民在上述計劃的灰色地帶「賺盡」,一年入籍後就回香港、卻回台灣享用健保等,感到被騙。於是,台灣就比照外國人投資移民方案修改了條例,新例規定香港投資移民要製造2個本地人就業職位,公司也要在3年內持續存在,才能入籍。但由於台方不希望更改條文,依然是一年就可以拿到身份。理論上,如果拿到身份的香港新移民3年內關掉公司,是可以被取消護照的,不過這涉及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屆時情況如何,非目前能知。

好了,以上是客觀事實陳述。然後,就要理解雙方的觀點和思考方法。

香港人習慣普通法,從小到大習慣直接從條文理解空間何在,並通過案例理解具體的尺度和操作。當香港人知道台灣有這個600萬台幣一年cash flow就能入籍的選擇,自然就有了相應期望;到了新例出現了,自然也是期望一達標就能入籍。當申請過程比想像中長,或台方要求補件去證明這樣、證明那樣,就會開始覺得是被刻意刁難,被「搬龍門」。

和台灣主事政府人員談過後,則是另一種意見。他們是典型的大陸法思維,認為投資移民的官方計劃詳情確是寫在這裏,但最終批不批、如何批,一定是case by case審核,因為大陸法賦予行政單位承辦人的discretion空間非常大。

而他們又很強調「立法原意」,即台灣安排這個優惠投資移民計劃予香港人,與外國人投資移民有大量差異、門檻低很多,本來就是一種「另類救生艇」。救生艇的背後,卻是雙向的,台方假定香港人入籍後會「識做」回饋台灣,多做一些字面沒有寫明的善意行為,慢慢卻發現不少港人只是將台灣當作備用胎,根本不是打算長住、參與社會,但有福利又不會放棄,自然開始反感。

結果,逐漸然連整個計劃的出發點,即「為甚麼要給香港移民不同於外國移民的待遇」這個結構性問題,也有了根本質疑。

有了這些前世今生,再配合國安法通過後的香港微妙形勢,不少台灣審理投資移民的官員都會以「立法原意」等角度審核香港申請人的一生,去判斷他們的投資移民方案、行為會否真正對台灣有利。而且正因為可以一年就拿到身份,更覺得需要延長觀察,一切從嚴,這才是對台灣負責任的把關。

在普通法國家,政府往往會乾脆修例,讓香港投資移民的資格從嚴,甚至比照其他外國人。但因為台方擔心政治反彈,加上其實依然有心希望幫助(他們判斷應該幫助的)香港人用最快方式融入台灣,所以就保留了條文,同時下放權力,讓承辦人根據「一籃子」基準把關。

這一套傳到香港移民群組當中,自然覺得申請移民之時,很多細節都沒有被提及,現在又要這樣、又要那樣,假如第一天就知道,起碼準備會完善些,自然不好受。這些被用來審核申請人「會否真正貢獻台灣」的細節,在香港人心目中絕非common sense,因為香港普通法是很少這樣理解法律條文的,所以就產生了龐大的uncertainty。

然後,這一訊息傳回台方,他們又會再次根據大陸法,認為假如香港移民是打算移民台灣,即反正都要定居,多等一年半載,也是互相了解的過程,真心不覺得這是刁難。然後雙方無限loop...... 凡此種種,雙方有些人互相明白,有些人互相不明白,加上確有個別例子影響了雙方的互信,再加上又有外圍網軍操作,誤會就容易越滾越大。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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