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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香港」磨刀霍霍,鄧炳強日前再次事先張揚會儘快立《基本法23條》,並明言要捉「外國特務」。一般人事到如今,大多覺得反正《港區國安法》已經令政權毫無制約、為所欲為,還要立甚麼其他法律,都已經毫無關係。但對「一小撮人」而言,國安法和23條有截然不同的受眾,這裏涉及微妙的權力平衡,背後大有玄機。

根據中國大陸的國安定義,「國家安全」有17種之多,被放進《港區國安法》的「只」有四種:顛覆、分裂、勾結、恐怖主義。而「顛覆」和「分裂」,也是《基本法23條》列名要包含的內容,可以說是重疊的(參考附圖,來自《東方日報》)。

但此外,23條也有另外5條目前不包括在《港區國安法》之內的新罪,包括「叛國」、「煽動叛亂」、「外國政治團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竊取國家機密」、「本地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一言以蔽之,也就是「特務行為」。

雖然《港區國安法》也有針對所謂「勾結外國或外部勢力」的條文,但這方面的「取證」,依然是有主動行為的,例如某人曾要求外國制裁香港。但「特務行為」,顧名思義是under cover的,也就是無數「yellow submarine」表面上都愛國愛港,沒有把柄被國安法調查,然而根據23條的「查特務」,只要扣上「特務」帽子,無論有沒有其他證據,都可以把「愛國人士」列為內奸。

須知過往曾有中聯辦官員被指當間諜,而曾長期在愛國媒體工作的前輩程翔、還有更早年的《新晚報》總編輯羅孚,也是被「間諜罪」判刑。一些愛國人士假如被控國安法,一定高呼冤枉,說他們從來沒有說錯過一句話。但被定性為「間諜」,政權卻可以把他們的愛國往績一筆勾銷:「看,一直都是在演戲而已」。

有了23條,邏輯上,清洗對象就會逐步由黃營變成藍營,繼而是整個香港營。香港財團哪有一間沒有外國聯繫的?這些聯繫當中,「外國商業聯繫」和「外國政治聯繫」之間,哪能分清?幾年內,假如沒有香港權貴因而被整肅,反而不合常理了。

(圖: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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